索引号
115111000087501218/2022-0004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2-01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2〕4号)

时间:2022-12-01 16:47 | 来源:市财政局

当事人: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址:南充市健康街40

根据南充市财政局2022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22922日开始对你单位2021年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地方津补贴及财税政策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厉行勤俭节约、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小金库治理及长效机制建设、三公经费执行等情况就地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是账表不符、会计核算不规范、附件不齐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十七条、第十四条、《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完善相关附件,并处3000元罚款。

以上3000元的行政处罚,请你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监督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项缴入政府罚没收缴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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