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1218/2023-0002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12-04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3〕9号)

时间:2023-12-05 11:04 | 来源:市财政局

当事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南充市委员会

址: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于627日开始对你单位2022年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认定依据

1.会计科目使用错误5,934.00元。202234号凭证付津贴364元列入日常公用经费核算,2022312号凭证付交通补助5,570.00元列入人员经费核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的规定。

2.会计附件不完整8,540.00元。2022511号凭证付租车费3,700.00元,612号凭证付租车费4,840.00元,均未与租车公司签定合同。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处理决定

对上述问题,责令你单位改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3,000.00元的罚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政府罚没收缴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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