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1218/2023-000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12-04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3〕10号)
当事人:九三学社南充市委员会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于6月30 日开始对你单位2022年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认定依据
报销支社活动费用无发票,共计57,97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处理决定
关于对报销支社活动费用无发票共计57,97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处3,000.00元罚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政府罚没收缴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