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1218/2023-0002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12-04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3〕12号)
当事人:南充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地 址:顺庆区涪江路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于7月5 日开始对你单位2022年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认定依据
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及部门经济分类科目运用不准确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处理决定
对上述问题,责令你单位改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政府罚没收缴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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