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1218/2023-0002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12-11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3〕13号)

时间:2023-12-13 09:27 | 来源:市财政局

单位:中国民主同盟南充市委员会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47号

根据年初财会监督工作计划,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6月25日开始,对你单位2022年度政府过“紧日子”落实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和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开展了检查。现对你单位存在的以下问题,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原始附件不完整

2022年3月1号凭证反映, 支付纪念张澜诞辰150周年宣讲会讲课费2000元,未见讲课人潘家德的个人信息,如资质证明、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之规定。

(二)虚增支出494元

2022年12月57号凭证反映,支付纪念张澜先生诞辰150周年西充布展研讨会餐费1,704元,实际参会人员11人。其中,三区外无人参会,三区内一人参会,南充市民盟及民盟机关10人参会。该行为不符合《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及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解读》“二、关于会议费(四)会议要求4.召开二、三、四类会议,不能借机组织聚餐,应严格按照会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可安排本城区外人员伙食。”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之规定。

(三)虚假列支1,775.00元

抽查2022年12月42号凭证,支民盟开放大学支部2022年活动经费(2022年6月17日召开学习贯彻中共四川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会议餐费)1,175.00元,附南充市地税局通用定额发票17张,共计1,175.00元,经查,全部为已作废发票。

抽查2022年12月42号凭证,支民盟开放大学支部2022年活动经费(2022年11月10日召开传达学习中共二十大精神会议餐费)1,120.00元,后附发票中含南充市地税局通用定额发票6张600.00元,经查,全部为已作废发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之规定。

(四)出纳未登记现金日记账。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限期清退1,775.00元至单位基本账户。同时,鉴于你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不到位,本机关决定增加处1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政府罚没收缴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