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1〕6号)
当事人:南充市商务发展事务中心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33号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16日对你单位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财经纪律执行及财务管理风险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按检查程序已与你单位交换意见并发送了处罚告知书,现对你单位以下财务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事实及认定依据
公款私存502,812.70元。经查,2019年7月—2020年12月发放职工工资501,145.20元,2020年4月30日第8号凭证支付尹强差旅补贴1,667.50元,均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至出纳私人账户再发放。该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之规定。
二、处罚决定
对上述违规事实,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3,000.00元的罚款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罚款3,000.00元,请你单位务必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南充市财政监督局领取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的,我局将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南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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