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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001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7-16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1〕7号)

时间:2021-07-16 11:46 | 来源:市财政局

当事人:南充市统计局

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2

根据安排,我检查组于20201010日开始你单位2018-2020年会计监督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及认定依据

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完整及规范记录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凭证附件不齐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会计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整改,在30个工作日完成建立工会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完善会计凭证相关附件,并处单位3000元罚款。

以上3000的行政处罚,请你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监督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项缴入政府罚没收缴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2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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