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1-000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9-22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1〕8号)

时间:2021-09-24 11:46 | 来源:市财政局

当事人:四川省南充师范学校

址:高坪区龙门街道办华龙北路60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严肃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核查组对南充市师范学校20197月至2020年底财经纪律执行及财务管理风险进行了专项排查

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违规账外收支学生补考费512,520.00元的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调整会计账目,并对单位处以50000.00元罚款

以上50000.00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监督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项缴入政府罚没收缴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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