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1〕11号)
当事人:四川省南充卫生学校
地 址:顺庆区潆康北路1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21年财政监督工作安排,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3月17日至4月28日对你单位2019-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规事实及认定依据
(一)未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你单位附属医院为事业单位,但2019年、2020年预算会计核算既反映有“行政支出”科目,又有“事业支出”科目,且未按要求设置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和《政府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中“行政支出”和“事业支出”相关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要件不齐全
经抽查,你单位在2019年、2020年会计核算中,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等问题,涉及金额4,598,929.78元。如会计科目核算错误;支付嘉陵农医班补助审批件上无报销金额、无财务审核意见、无建行打卡回单,发放表中无学生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卡号等信息;调账无说明和相关附件;支道路硬化费用等未见采购程序资料;支付毕业结算借款附件“借支单”无领导签批;退学杂费收款人与退款学生姓名均不一致且无相关说明;采购西药无住院部药品领用、门诊药品销售就全数计入费用;支专家技术指导费无外聘专家联系电话,发放明细表无制表人、制表时间,无出勤考核表;超标准支姑息医学中心专家指导费无超标准具体计算依据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三)票据管理不规范
1.财政票据遗失
一是学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遗失137份,另有12份已开票但并未缴入非税,且各票号联次已不齐全;二是学校《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机打)差8份,票号为:NO.0345053485-0345053520、N0.0527377015、NO.0511747503、NO.0511747492。该行为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2.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
学校2019年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总务科交来废旧处理收入1,100元,未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开票。该行为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3.未按规定建票据台账和配置单独的保险柜
学校2019年、2020年未按规定建立票据台账,未为票据保管员配置单独的保险柜。该行为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二、处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会计核算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整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对单位罚款20,000元,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分别罚款2,000元;你单位今后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票据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整改,并处单位20,000元罚款;同时你单位要提高认识,重视票据管理,对于遗失的票据及时查明原因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门,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
以上对你单位罚款40,000元,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分别罚款2,000元,共计46,000元。请你单位务必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充市财政监督局领取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的,我局将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南充市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丝绸支行,账号:2315534109026416661。有关解缴单据送南充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查,同时换取一般缴款书收据。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南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以上整改意见请及时加以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收到通知15日内书面报送南充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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