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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00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9-30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1〕9号)

时间:2021-09-30 11:49 | 来源:市财政局

南财罚〔20219

    当事人:成都翔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金牛区青羊西路13309

本局调查查明,你公司以供货价涨价为由放弃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病床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5113012021000444,采购金额:1,104,000元)成交供应商资格,放弃成交理由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不是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该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事实有该项目《调查询问笔录》、《放弃中标申明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5,5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如下账户(收款单位:南充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营业部,账户:1485927000587),有关解缴单据送(寄)南充市财政局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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