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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002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9-30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1〕10号)

时间:2021-10-08 11:49 | 来源:市财政局

当事人:成都搏飞科技有限公司

址: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附231

本局调查查明,你公司在参加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文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3012020001062,采购金额:800000元)政府采购活动时,明知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最大装订张数只能装订95-98张,但提供的《其他响应文件》中报价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最大装订张数为100张,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以上事实有该项目《调查询问笔录》、《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4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如下账户(收款单位:南充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营业部,账户:1485927000587),有关解缴单据送(寄)南充市财政局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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