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1〕12号)
南财罚〔2021〕12号
当事人:南充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地 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文明街75号
本局调查查明:你单位在“南充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附属工程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3012020000378)进行合同公告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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