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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018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2-07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2〕1号)

时间:2022-02-08 11:51 | 来源:市财政局

当事人: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农科巷118号

本局调查查明:你单位2020年油气化工产业转移合作对接专题会议采购项目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规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南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底稿》、《调查取证通知书》、《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南充召开油气化工产业转移合作对接专题会议采购情况说明的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如下账户(收款单位:南充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营业部,账户:1485927000587),有关解缴单据送(寄)南充市财政局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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