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7 15:26:41 | 来源: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实施方案》《南充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南充市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了《南充市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

一、管理责任

受托为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其服务的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以及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标志、警示标识等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人要认真梳理其在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明确物业服务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他第三方(充电设施营运主体)各自责任,并落实好安全管理服务内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的各项措施。

二、改造技术标准

既有物业小区新设或增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以下简称“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省、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相关应急、消防技术标准和《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并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隔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配置自动报警、喷淋、灭火、防排烟、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装置;充电设备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供配电技术标准;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安防监控技术标准。统一充电场所应采用智能充电设备(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既有物业小区原有充电场所的改造,应遵循“提高标准、完善设施、保证安全”的原则,参照上述设置标准加装消防安全设施、监控设施、报警设施,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要更换或更新智能充电设备(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保证充电安全。

鼓励既有物业小区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安装识别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强电动自行车管控。鼓励将充电桩设备接入统一的监管平台,充电异常情况实时告警并通知到小区物业和街道社区网格员,实现闭环处理。

三、管理规范

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对物业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场所的日常管理,宣传引导小区居民遵守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相关法规条文和小区管理规定。

(一)完善制度

1.制定本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主体充电安全责任。协调业委会或居(村)委会,制定并落实本物业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制度、登记管理制度、充电操作规程。

2.制定日常消防管理和安全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将充电场所作为重点巡查区域纳入消防管理重点区域,增加日巡查次数和加强夜间巡查。细化巡查记录,增加充电设施、监控设施运行和故障处置等情况记录内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制定充电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人员及电动车使用人开展安全培训和灭火、疏散实战演练。

4.制定充电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周期,维护内容,保证充电场所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确定充电场所的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落实对第三方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按时维护,按时检修的监督责任。

对目前使用的充电设备,要定期对其断电、保护功能进行测试和检查,做好记录,对不合格或未达标的充电设备进行更换或更新,满足安全功能需求。

5.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及时清理或更换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加强宣传管理

1.物业服务人要常态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安全宣传,通过业主微信群、QQ群、企业微信公众号推送相关警示教育和安全常识视频、图片和文字,引导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

2.物业服务人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对物业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特别是充电场所的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规电动自行车的清查,协助做好清理工作。

3.物业服务人对电动自行车占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位置违规停放充电以及“飞线充电”违规充电行为要进行劝阻、制止,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约定进行巡查清理;对拒不清理、不听劝阻且不改正的,保留证据的同时,及时向属地街道(乡镇)和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委托第三方充电设施专业运营单位管理的,应选择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设施产品,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鼓励购买保险增强事故发生时的赔付能力,保障业主和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专业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对充电设施定期进行专业维护,对驻场管理人员的应急和处置能力培训。鼓励专业运营单位定期更新智能化的充电设备设施。

(三)规范使用

1.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事项,并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的决定。

2.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

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充电时,充电器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现存在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可及时拨打110”“119”“12345”举报电话。由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电力部门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四、其他

既有物业小区原未规划或需新增充电场所,物业服务人应向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乡镇)递交书面报告并提出建议,由街道(乡镇)牵头规划建设方案和计划,业委会或社区组织征求意见后实施,物业服务人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架空层作为充电场所的,应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的内容进行改造建设,满足相应的消防要求和管理要求。

物业服务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要积极配合消防、电力、市监、街道等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登记统计、充电场所建设改造、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降低充电服务费、充电费用明码标价等工作。

拆迁安置物业小区等其他物业服务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指以蓄电池作为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未在工信部名录的低速四轮电动自行车。

上述内容如与国、省、市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指南、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国、省、市出台的工作指南、标准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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