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511100008751386D/2020-0024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7-10
文号
南房 〔2019〕54号
有效性

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9-07-10 10:35 | 来源: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增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物业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评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上报、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视情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物业管理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等。

1.物业服务企业: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及项目经理的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证书、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物业项目名称、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合同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社团组织的奖励、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查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准确,真实有效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的原则,不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原则,注重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由企业市场监管注册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作为其市场监管注册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的内容。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市辖三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进行审查。

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场监管注册地以外产生的信用信息,由信息产生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认定、公开,并推送给总公司市场监管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汇总评分。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严格按照标准对信息进行认定和评分,对认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物业主管部门发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责令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市物业信用平台填报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填报的信息进行认定,并按照标准进行评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无需填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主动采集和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收到人民法院、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发改、统计、人社等相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通报等不良信息的,应当按规定进行信用评分。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的,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公开、信息系统平台提示等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物业服务企业在15日内未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其严重不良信息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向社会公开,自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在市物业管理信用平台上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标准调整评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失信记录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记录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综合执法、发改、税务、财政、人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十六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开。

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上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后企业信息登记之日起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上一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与下一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下一年度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基础信用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和C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120分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100分以上至12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80分以上至10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或者低于70分但没有不良信息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70分以下(不含本数)且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经认定的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且不整改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及使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物业管理品牌(优秀)项目考评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鼓励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提倡选聘守信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

(二)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物业服务项目创优、媒体推介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三)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四)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五)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频次;

(二)物业主管部门视情提醒、约谈、告诫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三)限制参加行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将企业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有关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三)限制参与本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暂停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其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企业市场监管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具有第十九条所列的严重失信信息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息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二)限制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三)限制参与本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将企业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本地公共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对于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本地进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发布其信用信息并实施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评分标准

2.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息评分标准

3.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评分标准

附件1

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评分标准

序号

基础信息

评分内容与标准

评分

1

企业注册信息(70分)

注册信息(60分)

主要包括工商登记信息、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企业注册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得初始赋分60分。每缺一项信息扣2分,发现一项虚假信息扣2分。

公司成立年限(10分)

按公司注册时间,2年以内得5,3 -5年得7分,6-10年得8分,10年以上得10分。

2

从业人员信息(10分)

企业员工数(10分)

1-10人得5分,11-30人得7分,31-50人得8分,50人以上的得10分。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

3

经营业绩信息(20分)

纳税额(4分)

10万元以下得2分,10-40万元得3分,40万元以上的得4分。以税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为准。

物业服务项目数量(8分)

3个项目及以下得4分,4-8个项目得5分,9-12个项目得6分,13个及以上项目得8分。以物业服务合同数量为准。

物业服务项目面积(8分)

30万平方米以下得4分,30-50万平方米以下的得5分,50-100万平方米的得6分,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得8分。以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合  计

说明:以上减分项目按就高原则减分,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附件2

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息评分标准

序号

良好信息

评分内容与标准

评分

1

企业和员工获得表彰奖励(70分)

表彰企业(30分)

企业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分别得25、20、15、10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表彰企业(25分)

企业获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分别得25、20、15、10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25分。

表彰企业(20分)

企业获得国、省、市、县行业协会表彰的,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分别得15、10、5、2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表彰个人(15分)

企业员工获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四级,每人分别得10、8、5、2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

物业服务项目创优(20分)

按国家、省、市、县四级,以正式文件为准,按照15、10、5、2分得分,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4分)

获得市场监管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AA级得2分,AAA级得4分。

4

物业服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3分)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每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5

编写物业服务相关标准(10分)

企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正式文件为准,按照10、8、6分得分,个人作为主要起草人的,减半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标准发布之日在评价周期以内的有效。

6

先进经验交流推广(15分)

企业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的活动中,作经验交流的,按国家、省、市、县四级,以正式文件为准,分别得15、10、5、3分,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7

先进典型宣传(10分)

企业先进典型事迹及经验、做法在国、省、市、县级主流媒体上被宣传、报道的,分别得10、8、5、3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8

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数(10分)

有经济、工程(如园林、水电等)、会计、物业管理等中级以上职称人数5人加5分,6—8人加6分,9—10人加7分,10人以上加10分。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

9

保障性住房小区等物业服务(5分)

承接保障性住房或拆迁安置还房小区物业服务,5万平方米以下的得2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以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10

业主投诉情况(3分)

所服务的物业项目无有效投诉的,每个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11

其它(10分)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加分的其他情形(5-10分)。

合  计

备注:同一物业服务项目的奖项按最高获奖得分计算一次。

附件3

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评分标准

序号

评价信息

信息来源

评分标准

评分

严重失信信息

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信息

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核实一次扣30分

2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所服务的项目发生群访、集访或超级上访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0分

3

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经营收入、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信息

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核实一次扣30分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人民法院

核实一次扣30分

5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拒不整改

有关行政部门

核实一次扣30分

一般不良信息

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物业服务领域有关政府补贴、行政奖励的信息

有关行政部门

核实一次扣15分

7

未如实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

物业主管部门

核实一次扣5分

8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15分

9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10分

10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未按规定到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15分

11

承接未经物业承接查验的物业

物业主管机关

核实一次扣15分

12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8分

13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服务管理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20分

14

违规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诚意金、成品保护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15分

15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小区出现违规装修、乱搭乱建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7分

16

在退出物业服务管理中未按规定履行移交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15分

17

干涉、阻碍、操纵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10分

18

不良现象经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影响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10分

19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10分

20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物业主管部门

核实一次扣10分

21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人民法院

核实一次扣15分

22

不履行物业主管部门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物业主管部门

核实一次扣15分

23

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人民法院

核实一次扣15分

24

未按时进行信息监督检查登记

物业主管部门

每年扣10分

25

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反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物业主管部门

核实一次视情扣5-10分

合  计

说明:以上减分项目按就高原则减分,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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