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511100008751386D/2019-001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4-25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为单方所有是否需要公证?

时间:2019-04-25 10:24 | 来源: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可以约定为归其中一方单独所有,这并不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现行房屋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都未强制要求夫妻房产归单方所有的书面约定必须事先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应采取当事人自愿公证的原则处理,即当事人自愿申请进行公证。对于房管和国土办理机构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到场申请并当场进行书面约定签字按印,即可视为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按规定办理,不需要强制要求当事人对约定进行公证。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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