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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1100008751386D/2020-0017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21

离婚分割的房产办理转让备案,遇到另一方不配合该怎么办?

时间:2020-02-21 16:13 | 来源: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离婚分割的房产办理转让备案,遇到另一方不配合该怎么办?

 

夫妻离婚将共有房产协议分割给另一方单独所有,涉及分割房屋(不动产)的权属发生变化。因不属于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房屋权利转移,故协议分割的房产仅具备债权效力,不具备物权变动效力。只有当事双方共同在房管部门申请交易转让备案和在国土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该房屋才具备了物权变动效力,即从法律上完成了“共同共有房产”向“一方单独所有房产”的物权变动。

而在现实中,时常会遇见夫妻离婚因分割房产闹得“不可开交”的情形。虽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最终达成了分割房产约定,但之后另一方却“不欢而散”、“老死不相往来”,其结果是协议取得房产的一方因另一方不愿配合,而无法及时办理分割房产的交易备案和转移登记过户手续,权益受到损害。遇此情况,即另一方拒绝履行分割房产协助过户义务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要求“另一方尽协助过户义务”。如另一方在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即当事人凭法院生效裁定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房管、国土部门单方办理房屋交易备案和登记过户手续,以解决“另一方不配合”问题。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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