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201U/2021-0027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12-29
文号
南发改调控〔2021〕13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 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2-29 10:20 | 来源:粮食调控科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粮油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制,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完善粮食收购储备等流通环节市场化融资机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现将《南充市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充市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财政局

                                 20211229



抄送: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




南充市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3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20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经贸〔2020586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国粮办财〔20203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释义

南充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县政府财政和市内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为粮食企业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专项基金。它是市场化条件下收购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的新模式。基金缴存于合作银行,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按存入金额的5—10倍发放收购贷款,由担保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担保。

二、基金概况

(一)运作原则。遵循政府引导、部门协调、企业自愿、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参与,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作用,防范化解信贷资金风险。

(二)基金规模。市、县共建,以市为单位建立信用保证基金根据我市常年粮食收购量、企业经营水平和政府财力等情况,确定首批信用保证基金规模为1700万元,其中市财政出资300万元、县级财政每个县(市、区)出资100万元共计900万元,粮食企业出资500万元。基金原则上应保持核定规模,但根据粮食收购、储备、加工等流通发展与信贷规模及信贷风险等确需调整基金规模时,应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筹集方式。基金按两(年)期投入,第一期1000万元、第二期700万元。第一(年)期市财政出资300万元,一次性纳入预算,县级财政每县统筹安排50万元共计450万元,企业出资250万元;第二(年)期县级财政每县出资50万元共计450万元,企业出资250万元。县级财政不到位的基金原则上不支持该县企业。自愿参与基金信贷的粮食企业按信贷需求出资,每个企业总出资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原则上预算安排和调剂解决的基金需在每年的4月底前安排到位。

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基金份额,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

三、基金管理

(一)建立管理体制。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担保公司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任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粮食调控和产业发展科。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调整、补充基金额度;二是根据市场化原则对具体贷款项目进行审议,向担保机构推荐粮食企业;三是审议和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需要确定的重大事项;四是组织研究、协调和审议基金运作管理有关工作。

明确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贷款银行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财政出资,监督基金使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各贷款银行积极开展粮食收购信贷业务;贷款合作银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会同基金管理委员会追缴基金代偿资金,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

(二)基金管理。基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担保公司管理,由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基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日常业务分开,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担保公司应规范开展贷款项目审核、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基金贷款相关资料和财务核算原始票据及凭证,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审查。

(三)利息及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存款执行优惠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合作银行同期限存款有关利率上浮规定执行。基金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原则上用于补充基金。

(四)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在贷款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根据份额比例无息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粮食年度的基金运作。

四、基金支持范围、用途和申办流程

(一)支持范围。信用保证基金收购支持对象是指经基金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已缴纳相应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原则上申请基金担保贷款的企业应该成立且持续经营两年(含)以上,在南充区域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场所,企业经营规范、企业及法人和主要股东征信良好,无涉诉风险。

(二)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解决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的企业粮食收购合理资金需要。粮食收购品种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油菜籽及其成品粮油, 粮食收购企业通过本基金申请信贷的,信贷资金在银行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实际粮食收购协议,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承办银行负责将资金支付至上游零售销售方。

(三)申办流程

1.企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基金信贷项目申请,如实说明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抵质押物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营业证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 项目审查。担保公司对贷款企业申贷项目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贷款资料一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由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执行。担保公司对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南充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项目意向性担保函》。

3. 签订合同。合作银行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南充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项目意向性担保函》,独立审批贷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的意见。对同意实施的贷款项目,由贷款企业在缴纳基金规定放大倍数的额度内,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基金信贷项目用途、管理、使用和其他相关条款,并严格遵守执行,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基础利率,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

五、风险防控

贷款风险由基金、企业、银行、担保公司共同承担。

(一)合作银行在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前提下,300万元以下弱化抵押,更加注重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用途、发展前景及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300万元以上可采取对企业有效资产能抵则抵,库存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基金良性运转。参与企业要严格自律,遵守信贷政策规定,理性诚信经营。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基金全面暂停业务。一是申请贷款项目的不良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20%以上时;二是未及时补充到位基金缺口,资金缺口达到基本规模的50%以上;三是因不可抗力因素,经项目实施各方同意后,可暂停此项贷款业务运作各项工作。

六、基金代偿

(一)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应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资产进行偿还,在贷款企业优先偿还的前提下,确有收不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基金(含企业出资资金)、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为3:3:4。具体代偿金额由合作银行与基金管理单位协商决定。对于临时性出现资金困难但发展稳定的企业,合作银行应给予展期、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等便利,以减少代偿。

(二)代偿程序。合作银行以每月底为统计时点,统计发生的贷款损失,于次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担保公司(或当贷款出现逾期,认定贷款企业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合作银行于10个工作日内启动代偿程序)。担保公司及时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担保公司、合作银行集中审核,根据基金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基金负责代偿部分由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由基金负责代偿的金额划转合作银行。

(三)债务追偿。基金偿还贷款是过渡性的代偿,由合作银行负责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合作银行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债权,追回资金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由基金、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分配。基金追回部分存入基金专户。

(四)失信惩戒。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贷款损失和基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并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对虚报骗取基金的,应及时收回贷款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要求

(一)合作银行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选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本市范围内支持粮食流通及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二是按不低于基金额度的5倍对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发放贷款;三是按约定比例承担基金风险责任;是简化办理贷款流程,缩短放贷时间,服务质量优;是不存在违规放贷行为。

(二)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不得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由财政每年按当年粮食贷款总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经费原则上根据所属企业贷款额度由属地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负责市属粮食企业担保费补助。

(三)本方案试运行期3年。在试运行满2年后,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效益及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再决定是否进行调整和规模变动。

(四)本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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