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201U/2024-000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3-20
文号
南发改调控〔2023〕2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南充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3-20 15:45 | 来源:粮食调控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2023320

抄送:市粮油监测站、粮油服务中心




南充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为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规范超标粮食收购和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五部门《四川省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川粮发〔2018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

超标粮食收购不纳入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三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规范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

第四条按照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资金、舆情引导负总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超标粮食处置费用和资金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调整污染地区作物种植结构,从源头上减少超标粮食的产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品粮销售环节风险监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收购超标粮食所需的收购信贷资金(费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列入全市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

                  第二章   监 测

第六条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储企业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风险监测;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风险监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收购、成品粮销售环节风险监测。

第七条 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原粮及成品粮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 购

第十条收购执行时间为国家规定的小麦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玉米收购执行时间由各地根据玉米收获时间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超标粮食收购价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选择一家超标粮食定点收储企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收购任务。定点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二)具备与储存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区域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四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有关规定;

(六)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收购超标粮食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责,不得将收购的超标粮食进行抵押、质押。

第十三条收购资金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调控粮贷款解决,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并严格监管。

第十四条收购入库的超标粮食数量和质量由属地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县级支行共同组织验收,其中质量、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对超标粮食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信息。

第十六条收购的超标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收购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出库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做好超标粮食收购政策的引导和解释工作。收购企业在收购场所要张贴质价公告,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超标粮食。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售粮对象的粮食来源进行登记和甄别,确保收购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粮食。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八条 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超标粮食应当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实行分类处置。超标粮食通过技术处理措施(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等)降低污染物含量,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后,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

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九条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定向销售的超标粮食,销售方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注明超标粮食用途。销售贷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至贷款银行,及时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条违反定向销售制度销售超标粮食的,企业应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承担超标粮食销售的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以确保粮食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购销双方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企业所在地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二十二条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检验费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费用从当地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二十三条超标粮食所有权属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粮食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管,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坚决杜绝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五条 建立驻库监管制度。超标粮食在收购和处置期间,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向收购处置企业安排驻库监管员,对收购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凡未按规定收购、储存、处置以及发现虚报冒领、转圈粮、低收高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政府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核减收购企业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其费用,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收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收购处置企业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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