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201U/2024-0002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2-11
文号
南发改粮仓〔2020〕26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充市粮食应急保供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0-02-11 15:45 | 来源:粮食仓储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粮食应急保供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211


南充市粮食应急保供预案

一、总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二)等级划分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南充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二)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二)应急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二)市级应急响应

(三)县(市、区)级应急响应

(四)应急终止

五、新闻发布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四)通信保障

(五)培训演练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三)应急能力恢复

(四)奖励和处罚

八、附

一、总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长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本市及本县(市、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和县级两级。

1. 市级:在全市较大范围或者市区、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城出现粮食应急状态,销售出现异常情况,以及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2. 县级:在 1个县内局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市、区)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县(市、区)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成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南充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1.成立。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或粮食应急的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粮食应急保供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粮食应急保供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等部门组成。

3.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市级粮食应急保供工作的实施。

2)负责市级粮食应急保供重大事项的决策。

3)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启动和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4)及时向上级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粮食应急保供政策及相关信息。

5)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6)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为: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市级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日常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当出现粮食应急保供情况时,在做好舆论引导的同时,做好网络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对粮食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提请市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市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3)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要求安排应急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粮食运输畅通。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经营行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开展粮食销售价格监督检查,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8)市审计局:负责粮食应急保供预案实施后有关费用的依法审计。

9)市商务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粮食产销对接,负责大型商超粮油市场运行监测。

10)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资金贷款。

(二)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保供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级粮食部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县两级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市、县(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做好市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应急报告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在 2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市、区)粮食应急状态时,经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后,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二)市级应急响应

1.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 2小时)。经请示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县(市、区)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并制订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通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等有关情况;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相关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2.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通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根据企业条件,确定应急加工点和应急供应点。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县(市、区)在应急状态下首先动用本地县级储备,当地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状态,粮食库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向市应急指挥部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5)在市级储备粮源出现紧张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市政府向省粮食应急保供工作指挥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3.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 小时监测本县(市、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立即(最迟不超过 2小时)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县(市、区)级应急响应

1. 出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 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或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新闻发布

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新闻发布,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 应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控的粮源主要为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政府定点的加工企业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放心粮油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各县(市、区)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保供预案。

(二)应急保供经费和清算

市、县人民政府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对动用的地方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及时进行清算。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市级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肯定。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八、附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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