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主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清理、资产处置审核、经营、分配、纠纷调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评估备案和核准、绩效评价工作;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三)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使用调配,并监督管理。
(四)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协助市上重大政务活动的车辆服务工作。
(五)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培训和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六)按规定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七)负责市级干部周转房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八)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公区的物业管理。
(九)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指导落实;按照规定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配等事项;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落实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配置、更新、处置等审批事项,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