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投诉事项办理的公告
(一)投诉渠道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
南充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817-2228472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6楼 | |
南充市市交通运输局 |
0817-2532866 |
ncjtysj_1@163.com |
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248号 |
顺庆区交通运输局 |
0817-2224202 |
2055430811@qq.com |
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二段1号 |
高坪区交通运输局 |
0817-3350013 |
313807245@qq.com |
南充市高坪区政府大楼3楼303 |
嘉陵区交通运输局 |
0817-3889811 |
745211672@qq.com |
南充市嘉陵区都尉路78号 |
阆中市交通运输局 |
0817-6304166 |
332820647@qq.com |
阆中市七里大道192号 |
南部县交通运输局 |
0817-5522624 |
528486616 @qq.com |
南部县益民西路10号 |
西充县交通运输局 |
0817-4202159 |
332820647@qq.com |
西充县安汉大道四段72号 |
仪陇县交通运输局 |
0817-7222405 |
861957520@qq.com |
仪陇县新政宏德大道 |
营山县交通运输局 |
0817-6891862 |
719124824 @qq.com |
营山县翠屏路42号 |
蓬安县交通运输局 |
0817-8620757 |
1028358251@qq.com |
蓬安县政府街141号 |
(二)投诉受理职责分工
(三)投诉要件
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四)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办理流程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受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相关人提出的招投标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事项,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应该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名称;如先期向工程招投标牵头部门提出投诉,牵头部门可先行受理并依法依规予以转交转办。受理部门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六)投诉办理时限
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针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过程和结果提起的投诉,案件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论证或评审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招投标投诉样本(参考)
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投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授权书(如有委托)、有效线索和证据、质疑及回复(如属先行提出质疑事项必须提供)等
投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八)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参考)
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不予受理决定及理由
受理行政监督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九)处理决定书样本(参考)
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及投诉人请求:
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决定:
受理行政监督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