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市交发〔2014〕40号
南充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
参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南充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运管局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的安排组织对原《南充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市运管局及其直属分局遵照执行,各县(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南充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南充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南充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2月14日
送 :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市维稳办、住建局、发改委、城管局、交警支队、法制办。
南 充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发
南充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修正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南充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南充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第二条南充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的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安全运营、经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五个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加分项目等五个部分。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优良的出租汽车企业发展,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限制发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辖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具体实施管理的部门负责,积极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参与考核,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由具体实施管理的部门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每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企业车辆总数的10%。
不定期考核由具体实施管理的部门组织执法人员采取路面稽查方式进行,并依据投诉处理和交警、城管部门每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抄告结果实施考核。
第三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合格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优良;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合格;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同等以上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策划、煽动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
6.向出租汽车驾驶员乱收费,非法集资。公司化经营车辆通过借款方式购买出租汽车、直接或变向收取一次性承包费、以高额保证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或不按规定给驾驶员交纳社保金等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
7.不接受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8.故意谎报、瞒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资料和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合格。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和加分分值,分别为20分和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分日常违规违章扣分和调阅电子监控系统扣分。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并经从业资格注册之日算起。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届满后,如扣分未达到20分,起始分自动恢复20分。在同一个考核周期内,驾驶员变更服务车辆,原分值不变。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优良;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合格;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合格。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多次变更所属企业的,其考核结果记入考核周期最后一日的所属企业。
第十四条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公众网站公布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档案保存期为3年。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企业应按考核评分标准开展自查工作,对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自查结果应当记入考核档案。每年1月10日前,如实报送上年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申报材料。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件、办公和停车场地证明、岗位人员设置及其职责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驾驶员权益保障、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电召服务系统及车载终端设备、保险、企业文化与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安全责任制度及落实、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违章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数及后果等;
(四)经营服务情况:对驾驶员交通违规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营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维稳工作、车辆能耗和节能减排技术等情况;
(六)其他加分情况: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充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组织工作人员或专家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进行考核。
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初评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或举报。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于3月10日前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终评确定并予公告。
第五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本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到当地市级或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和变更记录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五)加分情况: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南充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注册地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资格的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含带车学习3天)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服务技能、服务技巧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信息予以变更。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源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优良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重新配置时,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同时,不得参加下年度经营权竞标,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四)对年度考核等级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且第二年总得分排名最后一位的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政府收回其10%的经营权;对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等级被评为或降为不合格的出租汽车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政府收回收回其10-30%的经营权,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核定日或降级日起至下年度1月5日止,整改期内不得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政府收回收回其全部经营权。收回的经营权用于奖励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优良的企业。
凡被收回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其车辆退出营运市场,自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将其已评定的考核等级下降一个等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将其已评定的考核等级直接降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策划、煽动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
(二)向驾驶员乱收费、非法集资。公司化经营车辆通过借款方式购买出租汽车、直接或变向收取一次性承包费、以高额保证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或不按规定给驾驶员交纳社保金等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市、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优良及有较高奖励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优良且总得分排名前两位的企业,在下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时给予奖励,排名第一位的企业奖励2个经营权,排名第二位的企业奖励1个经营权。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的扣分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个考核周期内扣分达10分以上不满20分的,驾驶员、车主及所属公司负责人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告诫;
(二)一个考核周期内扣满20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责令到从业资格注册地有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含带车学习3天)的出租长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凭考试合格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的手续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一个考核周期内扣满20分达两次的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服务监督卡。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注销服务监督卡。
(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扣满20分达两次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不合格的;
(三)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五)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六)驾驶员私自侵占乘客财物,情节恶劣的;
(七)组织、策划、煽动、参与停运、违法上访、堵塞交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
(八)从事非法营运驾驶经营活动的;
(九)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凡被注销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档案,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其原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注册所在地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服务工作的驾驶人员。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而受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南充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
企业管理(450分) 扣满450分后,在总分中继续扣减 |
基本情况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的,扣50分; 2、企业的经营资质未达到市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所作的规定,每一项不达标扣50分: ①未建立企业专用账户的; ②企业资金不达标的; ③企业设施设备未达标的; ④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需提供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不能满足一次性停放企业营运车辆总数10%车辆的; ⑤自有或租用学习和培训场地(需提供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不能满足一次性容纳所属驾驶员总数50%的; ⑥无自有或签订两年以上合同关系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且能满足5%营运车辆维护、保养及回场检查的; |
岗位制度 |
1、不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范围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服务质量、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统计等专职管理机构或岗位的,每缺一项扣10分; 2、不按规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的(100辆车以下,人车比为1:10,100车辆以上人车比为1:15,但最低不少于6人),每少一人扣10分; 3、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文化建设、应急值班、财务管理等制度并上墙的,每缺一项扣10分; 4、收费项目(公司、驾驶员等收入和支出项目)未上墙公示的,每缺一项,扣50分。 5、未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领导机构,扣50分。 6、故意隐报、瞒报、虚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相关资料和数据,被发现的扣50分; | |
安全生产 |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未落实的,扣10分; 2、不按规定建立企业员工和驾驶员等基础台账和档案的,每缺一件档案,扣10分; 3、不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的,每少开一次,扣10分; 4、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没有落实的,扣10分; 5、不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或整改的,扣10分; 6、安全事故台帐等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的,扣10分; 7、不按时完成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扣50分; 8、不按时报送各类资料和报表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9、不按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培训,每缺席一次,扣20分,迟到10分钟以上,每次扣5分,不如实记录(缺少记录),每次扣5分,未传达会议记录,每次扣5分; 10、未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扣50分,未按照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每发现一次扣10分; 11、每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情况通过视频监控抽查,抽查比例为企业总量的10%,发现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增加0.1次/车,扣10分; 12、未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及治安案件快报制度的,扣50分,未记录及未按时上报交通事故及治安案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
企业管理(450分) 扣满450分后,在总分中继续扣减 |
服务质量 |
1、未在企业明显位置设立对驾驶员、车主的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每缺一项,扣10分; 2、未在企业明显位置挂牌及公布企业的投诉值班电话,扣20分 3、未建立乘客投诉记录簿、失物查找记录簿等,每缺一项,扣10分; 4、不按规定建立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扣50分; 5、不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来信来访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6、服务质量奖惩激励机制未落实的,扣10分; 7、失物查找记录、失物招领制度未落实的,扣10分; 8、未定期组织职工和驾驶员开展优质服务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的,每少组织一次,扣10分; 9、24小时投诉值班电话等其它服务质量相关规定未落实的,扣10分; |
车辆管理 |
1、不按规定建立车辆基础台帐和档案的,扣50分,每缺一件档案,扣10分; 2、不按规定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记录的,扣50分,每少记录一次,扣10分; 3、未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年审的,每增0.1次/车,扣10分; 4、回场检查记录不全的(每周至少1次),每发现一起,扣10分; 5、车辆未按规定购买乘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6、电招服务系统等其它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未落实的,扣10分。 | |
驾驶员管理 |
1、未与驾驶员规范签订劳运合同或经营合同的,每少一件扣10分; 2、对公司化经营的驾驶员,未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工资发放、统一按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每少一起,扣10分; 3、未建立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扣10分; 4、每年未组织驾驶员检查身体或保障驾驶员休息休假权的,扣10分; 5、企业不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驾驶员、车主从事非法营运的,每查处一件,扣10分;(企业主动配合不扣分); | |
视频监控管理 |
1、未建立卫星定位系统视频二级监控平台的,扣100分; 2、已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卫星定位系统二级监控平台未开机使用的,发现一次,扣20分; (2)、卫星定位系统车台在线率未达100%,每增加0.1次/车,扣5分; (3)、故意损坏、屏蔽、遮挡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的,每增加0.1次/车,扣20分; (4)、未落实24小时值班的,发现一次,扣10分。 | |
其他管理 |
1、不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扣10分; 2、不按要求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扣10分; 3、未建立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体系的,扣10分; 4、交通事故、维稳、治安、防灾等预案内容无法操作使用的,扣10分 |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
安全营运(150分) 扣完为止 |
交通责任事故率 |
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注:交通责任事故率=出租汽车企业全年发生的责任事故次数/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的营运车辆数,其他指标参照该方法计算) |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增加0.01人/车,扣5分。 | |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增加0.001人/车,扣10分。 | |
经营服务(300分) 扣满300分后,在总分中继续扣减 |
交通违法 |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每增加0.1次/车,扣10分。 |
服务规范 |
根据执法人员查处驾驶员拒载、绕道、甩客、乱收费、辱骂或殴打乘客,服务态度差等违反服务规范的记录,每增加0.1次/车,扣10分。 | |
车容车貌 |
根据查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记录,每增加0.1次/车,扣10分。 | |
服务评价 |
未按规定安装服务评价设备的扣50分(一律不得参加运营),根据乘客不满意率,每增加1%;扣10分。 | |
乘客投诉及处理 |
根据乘客有效投诉率,每增加0.1次/车,扣10分;乘客投诉后24小时内企业未回复,或乘客投诉后10日内企业未作处理,每次扣10分。 | |
媒体曝光 |
因服务质量低劣而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每次扣10分。 | |
社会责任(100分) 扣满100分后,在总分中继续扣减 |
维护行业稳定 |
企业所属驾驶员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堵塞交通或违法上访、集访等事件的,每人每次扣10分. |
节能减排与环保 |
车辆不符合排放和能耗规定的扣10分。不开展节能减排教育培训或不采用节能排新技术的,扣10分。 | |
加分项目(100分) 加满100分为止 |
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表彰奖励情况 |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加40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县、区荣誉称号的,加10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的好人好事,每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 2、企业全年被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每采用一篇加5分,加到20分为止。 3、工作时间,企业管理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统一着装整洁,加20分(全年发现有一人未着装的不加分); 4、在同一公司连续从业时间20年以上的驾驶员比例达5%,10年以上的驾驶员比例达20%,5年以上的驾驶员比例达70%,2年以上的驾驶员比例达90%,加40分。 |
社会公益 |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20分;企业所属驾驶员见义勇为或重大拾金不昧(单次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等行为的每次加10分,加到30分为止 | |
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 |
使用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每20辆加5分,加到20分为止 |
附件2
南充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 值 |
项 目 |
评分标准 |
驾驶员或所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服 务 规 范 |
1、不服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或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
2、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营运车辆的 | ||
3、伪造、变造、转借营运证件或者使用他人的营运证件的 | ||
4、伪造、骗取、转借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
5、将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6、驾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 ||
7、故意破坏或屏蔽GPS等车辆监控设备的 | ||
8、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9、殴打乘客的 | ||
10、一年内第3次拒绝载客的 | ||
11、自投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未到交通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的 | ||
12、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未及时报告所在企业,隐瞒事故以及逃逸的 | ||
13、不执行管理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 | ||
驾驶员或所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服 务 规 范 |
1、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上相关记录的 | ||
3、拒绝载客的 | ||
4、无故中断服务的 | ||
5、多收车费的 | ||
6、超速或超载的 | ||
7、不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
8、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履约的 | ||
9、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10、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 ||
11、辱骂乘客的 | ||
12、发现乘客遗失物品两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 | ||
车容 车貌 |
13、车身损坏严重的 | |
14、车厢内饰脏乱或破损严重的 | ||
15、车内异响明显的 | ||
驾驶员或所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服务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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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和驾驶安全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 ||
3、在营运站点不服从指挥和管理,不遵守站点上下客规定 | ||
4、不按规定使用监控管理和通讯设备的 | ||
5、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 ||
6、因交接班、加气等原因不能载客时,未摆放“停运”标志的 | ||
7、电召服务时,未按规定使用“电召”标志的 | ||
8、服务态度差,与乘客发生争吵的 | ||
9、拾到乘客物品后,向失主索要报酬的 | ||
10、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11、服务监督卡号与所驾驶车辆号牌不符的 | ||
12、在行使中吸烟、打手机、饮食或从事有妨碍交通安全等其他活动的 | ||
13、未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 | ||
车容车貌 |
1、车身出现凹陷、破损、脱漆变形的;车辆牌号模糊或有遮挡物、反光物的 | |
2、车内较为脏乱或异味明显的 | ||
驾驶员或所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服务 规范 |
1、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男驾驶员穿背心、短裤、打赤膊、敞胸或穿拖鞋的,女驾驶员穿高跟鞋、吊带衫、短裤或拖鞋的) |
2、在运营时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营运证件的 | ||
3、用语不文明,不规范或使用服务忌语的 | ||
4、对老、弱、病、残、孕或急需抢救的人员不优先服务的 | ||
5、不按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学习和培训的 | ||
车容车貌 |
6、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绘、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语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 | |
7、保险杠脱落或破损的 | ||
8、雨刮、车喇叭不能正常工作的 | ||
9、前后车灯、夜间标志灯不亮的 | ||
10、安全带或锁扣失灵的 | ||
11、擅自在车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 | ||
驾驶员或所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服务 规范 |
1、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的 |
2、计价器数字显示不清的 | ||
3、发票打印模糊不清的 | ||
车容 车貌 |
4、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模糊不清的 | |
5、车载空调、音响、电动车窗、车内照明等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 ||
6、仪表台、后风挡窗台不整洁的 | ||
7、顶棚、遮阳板、化妆镜、等有污损的 | ||
8、座椅套、头套未每日更换的 | ||
9、脚垫破损的 | ||
10、行李箱脏乱的 | ||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加1分、3分、5分或10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 |
加10分 |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
2、在同一公司连续从业时间20年以上的 | ||
加5分 |
3、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表彰表扬的 | |
4、在同一公司连续从业时间10年以上的 | ||
5、拾金不昧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 ||
加3分 |
6、获得县、区级荣誉称号或被县级新闻媒体表彰表扬的。 | |
7、拾金不昧行价值在5000元——10000元的 | ||
8、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9、在同一公司连续从业时间5年以上的 | ||
加1分 |
10、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
11、拾金不昧行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
12、在同一公司连续从业时间2年以上的 | ||
13、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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