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56567554XB/2020-000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0-02-18
文号
有效性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02-18 08:28 | 来源: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经信局、人社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南府函202010号),用好用优相关政策,经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引进项目投资由属地政府提供20%补贴;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的新购设备属地政府给予50%补贴。

   资金来源:属地财政

   政策执行:由各地自行制定申报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给予支持。

二、对生产、提供防疫物资的企业进行要素补贴。

(一)给予保供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增加保供物资库存,对增加库存所需资金的总金额5%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保供、流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少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资金来源: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经开区由市、区财政各负责一半,扩权县由本地财政保障。

 政策执行:由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市辖三区、经开区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扩权县(市)自行制定申报指南。

(二)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属地财政

政策执行:商贸流通企业由属地商务局牵头制定申报指南;生产企业由属地经信局牵头制定申报指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属地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

(三)对企业因在疫情期间加大物资生产、提供物资保障而产生的新增贷款进行贴息,按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50%补贴。

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下发申报指南,分行业报送申报资料。

三、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进行补贴。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政策执行:由属地人社部门牵头制定申报指南,组织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向同级人社部门申报。

四、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资金来源:不涉及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南充中心支行、南充银保监分局根据自身职责组织实施。

五、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资金来源:不涉及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南充中心支行、南充银保监分局根据自身职责组织实施。

六、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

资金来源:不涉及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根据自身职责组织实施。

七、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市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金融机构申报,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损失分担额后,先行支付分担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再向省、市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供支付凭证和损失核定相关证明资料,扣除省级补助后,市级按照各县(市、区)政府实际承担损失50%给予补助。

八、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文件执行。

资金来源: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

     政策执行:由属地人社局制定申报指南,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申报。

(二)疫情期间,对符合我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止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止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政策执行:另行出文明确。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资金来源:不涉及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由各地人社部门按照市人社局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社保政策具体经办流程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并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十、强化中小企业要素保障。

对粮油加工、医护用品生产等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复工复产的特殊行业采取一次性用工资金补贴。

资金来源: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经开区由市、区财政各保障一半,扩权县由本地财政保障。

政策执行:由市经信局制定申报指南,市辖三区、经开区经信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经信局申报;扩权县(市)自行制定申报指南,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十一、补贴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费。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资金来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政策执行:由市人社部门制订申报指南,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报。

十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3个月房租。
     资金来源:不涉及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由市国资委制定市属国有资产减免政策,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属地国有资产减免政策,并分别负责落实。

十三、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资金来源:不涉及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由市税务局、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十四、延期交纳税款

资金来源:不涉及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由市税务局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五、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资金来源:不涉及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一)申报对象: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或者因供应链价格、经营方式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成本明显上升从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二)申报材料: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申请书;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议(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议的,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三)申报程序:申报对象持申报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提交办理。
    十六、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一)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资金来源:不涉及财政资金。

政策执行:由采购人按政策规定执行。

(二)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资金来源: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经开区由市、区财政各负责一半,扩权县由本地财政保障。

政策执行: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申报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进行申报。

十七、请各项政策牵头单位尽快制定申报指南,抓好贯彻落实。

十八、此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充市财政局

2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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