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南充市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4 18:19 | 来源: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财金规〔20206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南充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拟发了《南充市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只有不断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才能够更好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出台市级层面《南充市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国、省相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引导督促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的必要手段。

二、政策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财金规〔2020623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为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机制,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养老机构诚信建设,规范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暂行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其中,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划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两个等级,并分别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评价指标计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根据分值不同及直接判级情形设ABCD四个等级。相关行为主体的基础信息通过公示后即可得初始信用评价分75分,每产生一条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可加2-8分,每产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可扣2-5分,产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可直接判定信用等级。

同时,《暂行办法》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对不同等级的养老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对A级养老机构,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对B级养老机构,实施正常监管。对C级养老机构,增加检查频次,停止发放各类补贴等。对D级养老机构,派出专人督促整改并实施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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