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南充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南充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种业振兴行动部署,严格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和畜牧法等有关要求,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业种源质量,推进种业市场净化,根据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四川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种业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实现假劣种子明显减少,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优化品种管理措施,提升准入品种标准,健全品种“身份证”管理,逐步梳理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逐步提高种源质量;推动种业检测鉴定和监管执法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作物、畜禽、蚕桑主要制种基地,畜禽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不出现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显著。
(二)细化目标
1. 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数量覆盖率不低于3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9县(市、区)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覆盖率达100%,检查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我市农作物、蚕桑主要制种基地,畜禽良繁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2.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种子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大种业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对辖区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达到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达到100%;上级部门专班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质效。积极配合厅种业发展处、厅综合执法监督局、省种子站等上级部门做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相关工作开展。大力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宣传和普法活动,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鼓励育种者及早申请保护,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强化企业自律和信用建设,自觉维护种业知识产权。
(二)严格品种管理
全力配合省厅做好品种审定(认定)监管、登记品种清理、品种身份证管理等品种管理工作开展。并结合行业和当地实际认真做好品种展示评价,强化各渠道品种试验监管,建立健全试验主体退出机制,大幅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在我市的推广使用。
(三)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1. 严格制种基地监管。对我市农作物主要制种基地、畜禽种场、蚕桑种子(苗)生产基地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品种来源和产地检疫等内容,严查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开展制种基地“上图入库”工作,探索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引导企业和制种基地开展种子认证能力建设,提升种源质量水平。
2. 加强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种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和种子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抽样检测经营品种真实性及种子质量,并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加强蚕种销售合同检查,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种类不符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企业严格种子质量管控,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积极参与种子质量预警活动。对发现不合格种子及时处理,严防流入市场,对经销不合格种子企业依规处罚,形成高压态势。对近年来检查中发现问题、发生重大质量事件以及遭受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通过种子认证、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可减少抽查频次。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确保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
3. 加强市场检查。农作物方面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对种子市场、集散地和零售门店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真实性、纯度、芽率、水份及转基因成分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进货销售档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对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规范检查、扦样、记录和取证等痕迹管理程序,形成完整可靠证据链。种畜禽方面,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蚕桑方面,组织开展蚕种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蚕种标签、销售台账、经营许可备案、假冒优质蚕种、假劣桑蚕种等问题,并及时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依法公示。
4. 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许可、经营备案及蚕种经营要求。以春秋市场和冬季企业检查为依托,加大力度摸排掌握辖区网络渠道经营种子主体,重点检查网络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防止假劣种子通过网络渠道进入流通市场,保障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与公安、电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处置及时、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严查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对涉嫌违规违法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5. 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章制度执行。严格种子、种畜禽及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研究合理提高蚕种生产经营准入门槛,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督促种子经营销售主体落实备案规定,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6. 推进实施种子认证制度。落实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种子认证培训和认证活动,引导市内优势企业积极参加种子认证,鼓励认证机构规范开展种子认证。
(四)强化种业监管执法
1.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制种基地、种子经销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白皮袋”种子、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农资(种子)“忽悠团”和以“订单农业”为名供销种子种苗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
2. 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大涉种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排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入户倒查等方式追根溯源,核实并依法查处。对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行为。
3. 强化种业行政司法衔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合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进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规范涉种案件罚款、种子鉴定和扣押等行为。各地应借鉴省厅与省法院签订《关于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的先进做法,因地制宜推动完善行政司法衔接配套政策措施。
4. 推进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合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在举报线索、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合作,督办重点案件查处。强化监管执法地区协作,健全区域联动响应和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做到一处发现、及时通报、各地联查。积极参与全省市(州)协调工作机制建设,对跨市(州)、重大复杂案件要报市级督办,案发所在县(市、区)牵头查处。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 完善种业法规制度建设。深入实施新修订种子法、畜牧法,配合上级部门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快推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推动完善种业地方性法规制度,不断健全种业法治体系,提升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
2. 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种业专业技术和执法培训,改善基层监管执法装备条件,保障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必要工作经费。加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省级种业质量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为种业执法提供技术服务。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监管执法检查抽样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鼓励种业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维权能力建设,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卫星遥感技术等,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
(六)强化宣传培训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积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普法宣传,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种业执法能力。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将案例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将会定期通报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在本单位官网公开并报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种植业与农药化肥科)备案。省厅及市局均将在关键时间节点,派出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制种基地、企业、市场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抓细抓实,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实效。
(三)强化队伍支撑。积极争取充实种业执法监管工作力量,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配置,提升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监管执法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4年11月3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2-3个)以正式文件报送厅种业发展处、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其中市级总结及附表由市局执法监督科、市种子管理站、市局畜牧兽医饲料科(市畜牧站)、市蚕业总站分行业收集汇总后经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种植业与农药化肥科)统一上报省厅;县级总结及附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直接上报厅种业发展处、厅综合监督执法局。
附件1
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
市级 |
县级 | |||||||||||||
以县级现场指导检查、交叉互查覆盖率(%) |
对地市级发证企业检查覆盖率(%) |
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率(%) |
对国家制种大县和良繁基地检查覆盖率(%) |
对部省级发证种畜禽企业检查覆盖率(%) |
对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增开覆盖率(%) |
种畜禽 生产经 营许可 证备案 率(%) |
对县级发证企业检查覆盖率(%) |
对种子门店抽查覆盖率(%) |
对门店备案品种抽样覆盖率(%) |
企业及门店检查问题整改率(%) |
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 |
生产经营主体经营品种备案率(%) |
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移送率(%) |
种畜禽 生产经 营许可 证备案 率(%) | |
完成情况 |
注:“完成情况”一栏按照工作完成情况据实填写,应填写具体数值,不可填写“是”或“否”
附件2
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类型 |
执法情况 |
监管情况 | |||||||||||
出动执法人员数 (人次) |
立案数 (件) |
涉案种子数量 (公斤) |
处罚 金额 (万元)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处罚结 果信息 公开 (件) |
抽取样 品数 (个) |
检查企 业数 (个) |
检查门 店数 (个) |
检查基 地数 (个) | |||
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
品种权侵权 |
|||||||||||||
其他 |
|||||||||||||
合计 |
注:数据截至填表时,包括省、市、县三级数据,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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