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13:45:52 | 来源:局执法监督科

为切实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现将《南充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2024716


南充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事项划分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监管

方式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情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质量的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及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肥料的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法人及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一般检查事项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8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动物防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有关单位和个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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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拖拉机培训机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3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兽药的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4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对各类渔业和渔业船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5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6

植物检疫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植物检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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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对宅基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农村村民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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