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626574Q/2022-000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19-09-30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充市江河水域捕捞渔民退捕 转产转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9-15 10:27 | 来源:局渔业渔政科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2019〕70号)及《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5号)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南充市江河水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转业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0日

                                        

南充市江河水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转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精神,有效恢复我市江河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江河水域生态环境,切实坚固嘉陵江中游生态屏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和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主导、合理补偿、科学处置、有序推进”的总体原则,扎实推进我市江河水域渔民退捕转产转业工作,加快打造生态、宜居、宜游、宜赏的优美嘉陵山水,为南充加快建设成渝第二城、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提供生态文明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是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实施江河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切实保护我市江河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以生物多样性为指标的嘉陵江生态系统。

二是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有保障、不返捕。

三是属地负责,县级政府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衔接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整合各类补偿资金,协调推进禁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

四是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推进。各县(市、区)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分类管理,合理确定渔民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充分赋予各县(市、区)自主决策权,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灵活施策,确保退捕转产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三)总体目标

2019年底,顺庆、高坪、南部、仪陇、阆中五地全部捕捞渔民和嘉陵主城区江段捕捞渔民(桓子河至青居电站之间)退捕转产,辖区江河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到2020年底,完成嘉陵区(除主城区外)、蓬安县两地辖区内捕捞渔民全部退捕转产;到2021年底前,完成西充、营山两地辖区内捕捞渔民全部退捕转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我市其他江河水域暂定实行10年禁捕,10年禁捕结束后,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二、主要任务

在我市江河水域实施禁捕,是近两年我们必须完成的硬任务,要突出重点,敢于碰硬,真抓实干,扎实推进禁捕各项工作。

(一)做好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合法捕捞渔船渔民调查摸底,翔实掌握退捕转产渔民户数、人数、年龄、生产生活等基本情况,核实渔船数量、功率、材质等基本信息(需与我省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中数据相符),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切实做到不遗一户、不漏一人、不落一船。

(二)做好回购补偿

1. 评估回购渔船渔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在退捕范围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并在渔政管理机构登记、具有合法有效渔业船舶证件的渔船及其渔具进行评估回购,具体由合法持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渔民代表据实对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合法渔具进行评估,当地财政评审中心对渔船、渔具回购费用进行评审,政府按评审价格回购、集中处置。

2. 职业技能培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渔民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范围,根据渔民意愿,结合就业创业及用工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 实施创业扶持。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各地要结合精准扶贫、职业农民培训、农业园区建设等方面政策项目,把资金向渔民退捕转产转业方面倾斜,努力确保渔民退捕后有一技之长,实现就地转产转业。政策上、资金上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创业的扶持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引导渔民积极创业。

4. 提供其他保障

1)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退捕渔民,及时提供用工信息,做好就业推荐指导工作。

2)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捕渔民,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440元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360元补贴;属于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每人每年720元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补贴。今后若有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3)按照“分类参保,费用自理”的原则,鼓励退捕渔民参加养老保险。对在企业(单位)重新就业的,支持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企业(单位)就业的,支持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为其发放社保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根据缴费档次不同,可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4)对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渔民家庭,按政策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5)对居住条件困难且符合政策规定的退捕渔民,各县(市、区)政府应优先将其纳入当地廉租房、公租房考虑对象,妥善安置。

(三)奖励措施

各县(市、区)对积极提前与当地政府签订退捕转产转业协议、完成交船交渔具交“三证合一”证书(内陆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合并为“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手续的渔民,给予适当奖励。

(四)撤销捕捞许可

按照国家渔业捕捞有关规定,渔船渔具被回购后,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捕捞许可,收回渔业船舶“三证合一”证书,并予以注销。退捕渔民不再保留渔民身份,不再从事捕捞生产。

(五)整理归档

建立渔民转产转业跟踪及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回购资产评估、人员补偿和培训补助、船舶集中拆解处置等各项工作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一户一档,为后续跟踪服务和管理查证提供保障。

三、补偿安排

各县(市、区)财政要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力,充分保障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以及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宣传动员、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需要。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一次性补助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广泛宣传禁捕退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禁捕退捕政策解读,积极争取渔民理解支持。要制定信访应急预案,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做好渔民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回复群众诉求,定点跟踪督办,有效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二)强化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要组织成员单位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对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查处,对组织参与煽动闹事、非法集访、阻挠禁渔工作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人员进行依法严厉打击。

(三)严格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渔民退捕转产工作,严格规范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的公示、审核和审批,要完善资金补助、回购评估、拆解处置等相关事项的确认手续,对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进行公开,做到有漏必补、有错必纠,切实保障渔船处置工作结果客观公正。

(四)强化绩效考核。省人民政府已将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河长制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将把我市禁捕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禁捕及退捕转产的县(市、区)和个人将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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