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626574Q/2024-0001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15-12-21
文号
南市农牧〔2015〕78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南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4-30 10:22 | 来源:局农经站

各县(市、区)农牧业局、局属各部门:

经南充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南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农牧业局

                        20151221

南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更好地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与规模化经营的有机结合,推进我市粮油、水果、畜牧、水产及其他特色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结合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引发<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通知》及《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办法(暂行)》有关精神,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提高我市农产品产出率及商品化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有利于优化农业发展结构及农产品质量效益。

第二章分类、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3类。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粮油作物生产经营规模须达到30亩以上;经济作物生产经营规模须达到30亩以上;代耕代种或单季全程托管作业面积须达到100亩以上。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骨干。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等。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人员,服务水平得到农民认可。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标准: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60之间,80%以上劳动时间从事现代农业生产。

(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现代农业发展理念与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在当地有明显的示范引领作用,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

(五)接受过新型职业农民、阳光工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等农业培训或中等及以上农业学历教育合格。

(六)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1.种植业。

粮油作物生产经营规模须达到30亩以上,产业示范区及城镇周边50亩以上;

经济作物(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生产经营规模达到30亩以上;

水果产业生产经营规模须达到50亩以上;

2.畜牧业

生猪年存栏20头以上,出栏30头以上;

兔养殖:年存笼500只以上,出栏1000只以上;

鸡鸭养殖:蛋鸡蛋鸭年存栏500羽以上,肉鸡鸭出栏1500羽以上;

肉牛养殖:年存栏15头以上,出栏10头以上;    

羊养殖:年存栏50头以上,出栏150头以上;

3.水产养殖

水面养殖面积30亩以上。

4.特种种养业

野猪、竹鼠、山鸡等特种养殖及花卉、药材等特种种植业视情况而定,年纯收入在8万元以上,但需取得特种种养经营资格。

5.农业服务业

针对专业技能型及社会服务型农民,主要考察通过专业技能经营、管理、服务等手段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自觉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积极参加农业科技实验示范推广。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拟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向县(市、区)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牧业局)自主申报,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证书(如学历证明、职业技能培训等证书)等资料。
  (二)组织认定。经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认定工作。
  (三)颁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农业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和生产发展业绩的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由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户一卡建立档案,分部门按产业进行管理,跟踪培训、产业发展和收益等情况。

第八条经认定进入动态管理系统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的,经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培育管理体系:

(一)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二)因生产过程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求取缔的;

(三)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四)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五)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第五章强化保障措施

第十条  成立南充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牧业局局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农牧业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农财、市农牧业局科教、计财科、农技、畜牧、水产、果树、蔬菜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牧业局科教,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对被确认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的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在政府农业贴息贷款,农业种养殖业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牧业补贴。

(三)技术支持。选派优秀的新型职业农牧民进入大中专院校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为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四)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示范社。

(五)品牌支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建自己的产品品牌,同时,积极帮助进行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

第十二条  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等级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标准,本办法认定的条件为初等级标准,全市每2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等级评定,评定为高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县(市、区)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

第六章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加强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国家农业统一印制、编号。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书的颁发、登记和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分类归档和动态管理制度,对连续两年未从事本产业的不再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四条  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和部门将在产业发展、农业保险及金融信贷等方面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在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引导、鼓励和帮助持证新型职业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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