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5697001839/2022-000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4-28
文号
南人社发〔2022〕5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增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通知(试行)

时间:2022-04-28 | 来源: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人社发〔2022〕5号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增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防范和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决定探索在工程建设领域增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并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本文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按规定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保险。

二、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为工程所在地或在工程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三、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应由风险管控和理赔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组建共保体,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共保协议》,明确首席承保人,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首席承保人代表共保体在南充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务。

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共保体应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加强对被承保项目的跟踪管理,引入第三方风险防控机构。风控机构探索建立线上管理系统,并接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通过风险评估、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巡查等方式搞好风险管控,实现欠薪风险及时预警。

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后,施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原件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收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视同为备案)。

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共保体应于每月10日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上一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台账和经第三方风险防控机构出具或评估审核后的承保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相关项目的具体风险点。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应以投保人依法招用的本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工人为被保险人。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共保体在24小时内将保险单对应的保险额度以转账形式汇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赔付责任,对拒不履行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应长于施工合同期限,原则上最低延长至合同工期后3个月,项目未完工前保险合同到期的,施工单位应重新提供新保险合同或按要求办理续保。承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共保体应于保险合同到期前1个月提醒投保人续保,并同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工程项目出现动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当以现金存储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

七、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与以现金形式存储的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相关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在本通知试行前出台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样本)》

2.《承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申请书》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交通运输局

南充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充监管分局

2022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