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89937XU/2019-0008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8-23
文号
有效性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市监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9-08-23 11:21 | 来源: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南充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科室:

  现将省市监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发〔2019〕69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南充实际,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要求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迅速学习领会。

  按照国省统一部署,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是为回应广大市场主体关切,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这一营商环境中的难点,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培训,迅速做好全面推进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项准备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夯实工作基础。

  各(县、市)区局要做好企业注销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可利用官网官微、登记窗口现场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市场主体明确知晓退市注销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要不断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强化部门联动,保障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理顺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统筹协调推进,确保改革措施在本地区稳步落实。

  附件:省市监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发〔2019〕69号)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




川市监发〔201969

省市场监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商务厅 四川省税务局 成都海关

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的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全省依托省政府一体化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下称“注销平台”),于2019年8月20日上线运行,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注销平台提供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两条注销途径。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选择简易注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后,省市场监管局将相关信息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在企业公告期届满次日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异议信息。企业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普通注销,通过公示系统进行清算组备案、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省市场监管局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省级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注销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 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注销平台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企业注销登记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将企业注销信息及时在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推送社保、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供部门共享使用。

(二)改革企业注销登记制度,简化程序和材料。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企业需要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可以选择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将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公告;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和报纸样张等材料,仅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解散决议、清算报告等3份必需要件,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具体办理方式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在公示系统办理注销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19〕463号)。通过线下办理清算组备案和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和报纸样张。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对已办理简易注销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且已办理税务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导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提供即办注销和容缺注销条件审核校验和网上申请注销功能。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电子化方式传递清税证明,对完成税务注销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清税证明。

(四)优化商务、社保、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把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解散审批和外资企业终止审批申请材料分别由16个和10个均精简至4个。申请人只需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包括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关于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企业发布债权人公告后:

社保部门根据注销平台共享的信息,及时核实其参保缴费情况。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对存在社保欠费的企业,在补缴社保欠费后为其办理社保注销登记。社保部门及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反馈至注销平台。

成都海关根据注销平台共享的信息,依法注销海关备案登记,无需企业再次申请,并及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反馈至注销平台。海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注销证明材料,企业确有需要的,可以联系所在地海关现场关员帮助打印。

(五)针对特殊问题制定个性化方案。一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二是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以持在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完成清算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四是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五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六)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严格企业责任,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销登记,被撤销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其他部门逐步探索对注销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展联合惩戒。加快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统筹协同推进,确保完成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目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工作,建设、管理并维护注销平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优化本部门注销业务办理流程,主动加强业务衔接,进一步提升办理体验。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市场主体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积极完善注销平台智能引导和在线提交资料功能,逐步实现企业注销全程在线办理。加强注销平台现场辅导、帮办,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网点,引导申请人通过注销平台线上办理注销业务,推动注销业务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四)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加强督导,共同抓好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调度和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2.企业注销指引

省市场监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商务厅         四川省税务局          成都海关

2019年8月12日

附件1

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 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 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的裁定)。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 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 告的报纸样张。

●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省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未启用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被市 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 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 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的,提供其持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和其他应收缴的设备。

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016年9月25日后新办企业无需提供)。

2. 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登记证照注销或吊销、迁往外省市的文书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文书复印件;

(3)破产单位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印件。

四、办理海关注销材料清单

注销申请书(含注销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商务提前解散材料清单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3.关于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附件2

企业注销指引

一、普通注销流程指引

1.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时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予以解散时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活动。

2.登录注销平台办理注销业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通过注销平台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可通过注销平台,查询获知办理各项注销业务的流程指引、当前的待办事项以及办结状态等内容,按照各部门的办事指南准备材料,及时办理相关注销事项。

3.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依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

4.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在申请税务注销之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例如清缴欠税、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 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 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 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5.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材料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6.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7.申请办理海关注销登记。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 line.customs.gov.cn)录入注销信息申请办理海关备案注销登记,或向所在地海关书面申请办理海关备案注销登记。

二、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 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6.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 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7.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 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8.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9.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 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 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 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1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