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办法
南充市审计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行为,着力反映和揭示工程建设行业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及价款结算不真实等问题,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有效防范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竣工决(结)算审计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以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资料为依据,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办理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投入或者以市本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中省投资、市本级实施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开展竣工决(结)算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业主单位等)为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年度计划。
第六条 投资审计科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需求的调查了解工作,商相关业务科室后提出下一年度竣工决(结)算审计的项目建议清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投资审计科应当书面告之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由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实施竣工决(结)算审计:
(一)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二)已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工程项目所有资料已按规定收集、整理完毕。
(四)工程项目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积极协调沟通,按照《南充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资料归集规定》的要求,向被审计单位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组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确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局依法依规按程序决策后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审计组应当在组织实施竣工决(结)算审计前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和详细审查。
(一)资料预审。对照《南充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资料提取规定》的要求,3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竣工决(结)算资料有缺失或者漏项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二) 详细审查。组织人员对预审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审查,3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审计组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工程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工程变更等情况;
(五)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及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
(六)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工期情况;
(七)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大”责任主体及相关服务单位履职情况;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用等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及待摊投资摊销情况、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九)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若审计项目计划为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只审计(一)至(七)内容。
第十四条 原已实施了阶段性跟踪审计并结束的项目,已审的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若发现新的重大问题除外),但应重点关注审计结果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依法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六条 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组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实施审计,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局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结论性文书(代拟稿)经审计组、投资审计科(平台办)复核后送法规审理。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发现问题报投资审计科(平台办)进行情况汇总。
第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需要移送处理的,按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纪律、“四严禁”、“三条铁规”等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如遇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审计机关相关审计纪律的。
第二十二条 外聘中介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审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竣工决(结)算审计质量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投资科负责解释,县(市、区)审计局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遇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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