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征求《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7-26 10:54:00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的通知》(川污防攻坚办〔2024〕40号))相关要求,南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政府对《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南府发〔2019〕14号)进行调整,形成了《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代拟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8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办(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0817-2666871,邮箱:1026986189@qq.com )

附件1:《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代拟稿)》

南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代拟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顺庆区各街道辖区,高坪区各街道辖区,嘉陵区各街道辖区,高坪机场南充绕城高速以西,文峰镇G5515高速、嘉陵区迎宾路以北,兰渝铁路南充段以东,南充二绕北段以南。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禁用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禁用区范围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本通告自2024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9年10月17日发布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充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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