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2024年1月大气帮扶期间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规定,“市辖三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南充城区为高排机械禁用区,要求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为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2023年12月14日,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南充市主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的顺庆区某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并对该工地正在使用的28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核查,其中,发现1台生产执行排放标准为国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进行施工作业。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19日,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何某涉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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