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发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免于处罚类)
案例一:四川航电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9日,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产品为蓝牙耳机电池;该公司2022年11月18日取得环评批复后,开始安装生产设备,2023年2月28日完成环保设施验收并在网上公示后即投入生产使用,目前还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该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例二:四川民泰环保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0日,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民泰环保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帮扶指导时,发现该公司的三期建设项目因除臭系统未安装完成,且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验收工作,即投入生产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1日决定对该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例三:南部县人民医院“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9日,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部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2018年取得的环评批复中锅炉建设为2台,2022年擅自新增7台,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院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21日对该院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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