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我们制定了《南充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
南充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环境执法及监管能力建设、新增生态环保重大工作和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专项用于本市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的有关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牵头市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以及资金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等。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对污染防治项目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各项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支持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移动污染源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大气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农用地地块调查、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等。
(四)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等以及关于农村环境整治的其他事项等。
(五)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能力建设资金。环境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基础条件保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六)年中新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突发应急事项等,以及市委、市政府规定的需要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分配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进行综合分配。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局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市级相关单位根据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向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等项目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划和实际情况,对报送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项目资金需求、工作计划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资金建议方案,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对下达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用于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方面的资金按照流域补偿协议规定的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暂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流域面积占比等因素进行分配。
分配我市的中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结合项目法进行分配,次年根据省流域横向补偿资金清算情况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用于水和大气激励约束资金以及西充河流域生态补偿方面的资金采用“年初预分、据实考核、次年清算、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分配清算,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一)年初,将水和大气激励约束资金等额预分配到各县(市、区);次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考核情况汇总清算。
(二)年初,将西充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采用因素法预分配到各县(区)。次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上年度考核情况汇总清算。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楼堂馆所建设等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编制专项资金相关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管理职责、资金预算、技术路线、保障措施、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可量化、可操作,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确定因素法分配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但需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库和报备等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出现问题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情节严重的调减或暂停安排所涉及县(市、区)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情况。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和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和整改不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对各地资金绩效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与政策完善、管理改进及以后年度预算分配挂钩。对未按规定及时下达、闲置沉淀和未及时履行补库手续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可以调整用途或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统筹用于全市生态环保项目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南充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南财发〔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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