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19 09:00:00 | 来源: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南充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统计局

2022年6月19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统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统计执法检查报告,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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