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复〔2022〕7号
申请人: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华盛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苟飞,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兰吉春,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7.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高府函 〔2021〕163号,以下简称:《7.18事故报告批复》163号)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7.18事故报告批复》(163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7.18事故报告批复》(163号)认定事实不清。一是申请人对此次事故并不知情,不是所谓的施工单位,是南充玖田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田公司)与施工者私自签订的装修合同,并未得到申请人的授权。二是调查组未还原事故的真相和过程,随意作出调查结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7.18事故报告批复》(163号)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案涉事故发生后,高坪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牵头成立了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7.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交了《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7.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被申请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34条规定对报告作出批复主体适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奇瑞H网改建装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保险单、保险公司业务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充分证明申请人系死者潘光建的用工单位及奇瑞4S店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申请人对事故充分知情。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申请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既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也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更未对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交底说明。二是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准确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还原了事故真相。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申请人与玖田公司签订《奇瑞H网改建装修合同》,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苟飞的父亲苟均在乙方处签字,加盖申请人印章。同日,申请人与玖田公司签订《奇瑞4S店装修工程承揽合同》,由苟均在乙方处签字,未加盖申请人印章。2020年6月29日,申请人以装修款的名义向玖田公司开具五份金额总计 502996.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7月4日,申请人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南充玖田车业有限公司4S店装修工程”投保团体险。2020年7月18日8时许,潘光建在玖田公司奇瑞4S店装修工程作业现场被倒下的钢化玻璃砸伤,经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十七天医治后死亡。高坪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案后,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0年9月1日,事故调查组分别对工地负责人苟均、玖田公司总经理助理严晗进行调查询问。2020年9月24日,事故调查组对苟均所组织工人苟文国、赵维辉进行了询问。2020年10月12日,事故调查组再次对苟均进行询问。2020年10月22日,事故调查组作出《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7.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7.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高府函 〔2020〕123号,以下简称《7.18事故报告批复》123号),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申请人不服《7.18事故报告批复》(12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不够准确,需补充调查,于2021年12月9日主动撤销了《7.18事故报告批复》(123号)并补充调查,申请人也申请撤回不服《7.18事故报告批复》(123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同意并终止了该案审理。2021年12月9日,事故调查组询问了团体保险单的业务员秦雪梅,调取了其与苟均、苟飞的聊天记录,询问了苟飞、徐镜,再次询问了苟均、严晗。2021年12月24日,事故调查组出具《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7.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其发生的间接原因系申请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申请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报告建议由高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处罚。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7.18事故报告批复》(163号)并送达相关当事人,该批复同意了事故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单位与处理建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关于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7.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高府函 〔2021〕163号);2.《关于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7.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12.24);3.《奇瑞H网改建装修合同》;4.《奇瑞4S店装修工程承揽合同》;5.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6.中国人民保险团体保险单;7.安全责任承诺书;8.调查询问笔录(苟均、严晗、苟文国、赵维辉、秦雪梅、苟飞、徐镜);9.秦雪梅与苟均、苟飞的聊天记录。
本机关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是玖田公司4S店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和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未落实。《南充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7.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划分等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7.18事故报告批复》(16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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