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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5-29 18:16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217号

申请人:王炳满,男,汉族,1952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绩街59号。

负责人:王鸿,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11302144794351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11日6点半,申请人的小车停放在顺庆区宁安巷的公路边,顺庆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将申请人的小车贴了罚单。申请人严格按照宁安巷城管岗亭的停车时间、地点、规定和要求停车。申请人向顺庆区城管局陈述申辩,顺庆区城管局却上下推诿,其通过市长热线多次向96960热线反映情况,对方均回应已经受理并在处理中。

被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2021年5月11日6时34分时,案涉川RS7300小型汽车违规停放在宁安巷,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平路执法中队的执勤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现场拍照取证并粘贴送达违停告知单,后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涉违法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移交被申请人。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确认案涉车辆的违停事实,案涉车辆违法停放在施划有禁停标线的路边,且有明显的禁止停车标志。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1日6时34分,案涉车辆停放在顺庆区宁安巷的街道边,该路段设置有禁停标志。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向案涉车辆粘贴送达违停告知单并将案涉车辆的违法行为移交被申请人。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确认案涉车辆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在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113021447943510);2.违法驾驶人确认书;3.案涉车辆的停放照片;4.案涉车辆停放路段的禁停标志;5.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案涉车辆停放的街道设有明显禁停标志,其违法停放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程序合法,其依据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11302144794351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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