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复〔2022〕19号
申请人:张先志,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高坪区阳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兰吉春,职务: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公开其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第三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麻柳湾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其房屋和土地划入了当地的拆迁范围。申请人为了解征收信息,于2022年4月24日向高坪区人民政府申请三项政府信息公开。2022年5月5日,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坪区政府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申请人申请的第三项政府信息涉及其他个人隐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未能说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三项政府信息涉及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况,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政府信息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或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应予维持。
一、申请人错列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南充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高坪区政府办政务公开股签收。2022年5月5日,高坪区政府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五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六条规定,高坪区政府办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申请人对高坪区政府办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应当以高坪区政府办为被申请人向高坪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其以高坪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系错列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三项:一是征收建设项目的项目批准文件;二是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是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高坪区政府办经审查认定第一、二项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复制件。高坪区政府办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涉及数百户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各户对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的选择,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等诸多个人隐私,公开后将对相关被拆迁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且原《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二条主动公开范围中罗列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和第二十三条关于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规定在2019年修订时均已删除。故高坪区政府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高坪区政府办于2022年5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申请人同时向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坪区政府办、高坪区小龙街道办等多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前述大量相同的政府信息,后又申请行政复议,其不当行使甚至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复议申请权,造成行政资源极大浪费,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高坪区小龙镇麻柳湾村村民,2022年4月24日,其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建设项目的项目批准文件;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高坪区政府办是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定机构,履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职责,2022年5月5日,高坪区政府办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其所申请公开的前两项政府信息,并以申请人申请的第三项政府信息涉及他人隐私为由,未予公开。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高发行审〔2017〕297号);3.南充嘉陵江东岸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对江东新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公告;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新区二期棚户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发〔2017〕80号);5.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新区二期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发〔2017〕81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政府信息。申请人的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大量第三人的隐私,公开后将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高坪区政府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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