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31条之规定,现将《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向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0日。
征求意见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南充市北湖巷89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637000;传真:0817-5258930。
2.电子邮箱:22424260@qq.com。
感谢你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充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0日
附件1
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朱德故里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发挥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促进红色文旅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朱德故里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建设与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朱德故里景区的范围,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第三条【保护原则】
朱德故里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建设与利用,应当结合景区的文化内涵与自然风貌,突出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特色,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权责明晰、统一监管、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能】
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朱德故里景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南充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朱德故里景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并依法推进朱德故里景区管理机构的设立。
仪陇县人民政府负责朱德故里景区的保护工作,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管理部门(机构)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
马鞍镇、杨桥镇、丁字桥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朱德故里景区保护的日常工作以及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部门(机构)工作职责】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安、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朱德故里景区的有关保护与管理、建设与利用工作。
朱德故居管理局依据南充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朱德故里景区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朱德故里景区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义务及村居民参与保护机制】
朱德故里景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所属镇人民政府展开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建设与利用有关工作,加强对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引导。
朱德故里景区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等事项应当征求琳琅村、梁山村等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与景区内村民协商利益共享,保障村民利益,鼓励村民参与景区资源保护,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第七条【公众参与、奖励】
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荣誉褒扬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公益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朱德故里景区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规划保护依据】
朱德故里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建设与利用应当严格遵循朱德故里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朱德故里景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报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编制和实施朱德故里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朱德故居管理局的意见。
第九条【分级保护及勘界公示】
朱德故里景区实行分级保护,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具体划分以及范围按照朱德故里景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确定、调整。
朱德故里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三级保护区域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勘界,划定具体界线,设立保护标志,标明范围、责任单位、保护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一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朱德故里景区一级保护区以朱德故居纪念园文物和相关环境为主,是景区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自然山体等核心资源所在的区域,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禁止以任何形式出让景区整体经营权和管理权;
(二)严格控制区内居民点人口与规模,区内常住人口数量超出景区规划确定的承载能力范围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搬迁措施,搬迁和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报经批准后依法有序实施;
(三)禁止与风景保护和旅游服务公共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四)根据保护需求限制游人规模,严格控制与风景保护、旅游服务无关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五)依法严格保护各级各类文物,历史遗址、遗迹不得占用、他用,作为景点应当尊重历史,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环境氛围,保留其历史纪念意义;
(六)保持区内景观格局的完整,严禁破坏山体、水体、植被等各种景观元素,禁止城市化、商业化、人工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区保护措施】
朱德故里景区二级保护区以景区内价值一般的风景资源和资源所在的空间环境为主,包括风景资源相对较少的区域以及资源环境重要的组成区域,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保持区内的山体、水体、植被等各种元素的完整景观格局;
(二)可以经批准布置游客必需的旅游公路、游览步道、观景点、停车场、船游码头等相关设施,安排规划确定的旅宿床位、餐饮服务等游览设施。;
(三)区内的居民点、接待服务设施的建筑风格,应以乡土民居建筑风格为主,使用乡土材料,与自然环境保持协调,以能满足游客的需求为准;
(四)控制区内居民点人口与规模;
(五)加强道路交通引导,控制机动车辆对本区的影响,旅游线路和游船应当保证乘客安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三级保护区及外围地带保护措施】
朱德故里景区三级保护区为琳琅山景区环境区域,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可以安排规划确定的各项旅游接待服务设施;
(二)可以按照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安排居民生产、经营管理、社会组织等设施,但应合理控制各项设施规模;
(三)应当编制设施和居民集中区详细规划,其建设风貌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建设的基础工程设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满足环保要求;
(四)严格保护公路沿线视线可及范围内的景观,控制夹道建设,建筑要依山就势、高低错落、突出景区建筑特色;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措施。
朱德故里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参照三级保护区实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措施】
朱德故里景区内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保护:
(一)朱德故居、朱德诞生地和丁氏庄园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朱德纪念地、朱德生父墓地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文物、文物旧址、纪念设施等受到损害,并按照规划建立统一的朱德故居及其附属旧址群保护体系和具体方案,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二)琳琅村古村落应当重点保护古村落的历史遗存和古建筑的多样性,逐步改善其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三)琳琅山、轿顶山等自然山体应当保持自然地貌形态的完整性,严禁开山采石、破坏湿地、砍伐树木等破坏自然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四)景区内的林地资源应当实行重点保护,禁止采伐现有天然林地,对非法开垦成耕地的依法清理后恢复林地,禁止以土地整理、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为名占用、损毁林地资源,严格控制林地内经营性项目,建立占用林地补偿机制;
(五)梁山村一带的基本农田和景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当依法保护,不减少数量,不降低质量;
(六)景区内绿水河、红庙子河方坝河、琳琅水库、跃进水库等水体应当严格控制污染物排入;
(七)其他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
仪陇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朱德故里景区内水土保持、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保持景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景区内有关单位、经营者和居民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垃圾处置、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损毁景区内花、草、树木等绿化景观,因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经依法批准。符合补植条件的,应当及时补植。
第十五条【相对人保护义务及禁止行为】
朱德故里景区内的有关单位、经营者、居民、游客以及进入景区的其他人员应当爱护景区的人文、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景区内路灯、护栏、标识标牌、座椅、垃圾桶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设备以及各种标志;
(二)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管道等管线;
(三)在吸烟区外吸烟,上坟焚烧香蜡纸烛;
(四)野外用火、焚烧垃圾和秸秆;
(五)敞养家禽家畜、放养犬只;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仪陇县公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朱德故里景区内的各单位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设施设备,加强安保力量建设,防范各类违法案件发生,维护景区内部安全,并在景区内设立警务室及时处理治安、突发事件等。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
朱德故里景区道路为旅游专用通道,主要供景区旅游观光车辆使用,未经许可的社会车辆不得通行。警车、应急抢险、医疗急救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不受禁行限制;履行景区管理职责任务的公务车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村(居)民私家车辆持景区道路通行证,按规定行使线路行驶和指定地点停放。
朱德故居管理局负责景区内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治理旅游专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勘定、调整景区内村(居)民合理出行路线。仪陇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景区内规范设置旅游专用道路安全设施设备、警示标识标牌。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观光车辆运营。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殡葬管理】
朱德故里景区内殡葬设施选址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鼓励采取绿色生态殡葬、深埋不留坟头的安葬方式。
第三章 建设与利用
第十九条【基础设施建设】
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朱德故里景区的投入,加强景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从马鞍镇高铁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到景区的交通设施安排,推行红色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品牌效应。
仪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负责朱德故里景区保护范围内道路交通、停车场所、地下管线、垃圾处理、水电气管网、信息网络、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景区综合承载能力。
第二十条【建设要求和风貌管控】
朱德故里景区应当严格按照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景区内经批准修建的新建、改(扩)建(构)筑物和非农基础设施(含房屋、管线、道路等)的外观、体量、高度、造型、材质等应当符合景区规划要求,与景区环境协调,体现朱德故里地域文化特色风貌(包括:建筑造型、建筑外墙颜色、图案、文字等)。
景区环境风貌管控具体事项由朱德故居管理局会同仪陇县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马鞍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限制】
朱德故里景区内应当限制工程建设。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和保护性维修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朱德故居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文物历史风貌协调,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次,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活动规范】
在朱德故里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配套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包括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不得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废渣等。
第二十三条【文旅融合】
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朱德故里历史文化品牌建设,发挥其铸魂育人的社会功能,发展相关文化事业、产业、红色旅游业,建设具有影响力的驰名品牌和旅游目的地。
朱德故里景区内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景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鼓励机关、学校、社区、乡村、企业、单位等,到朱德故里景区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宣誓以及红色研学、纪念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经营服务要求】
朱德故居管理局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和功能需要,拟定经营服务网点规划方案,报仪陇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在朱德故里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场所的选址和布置,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景区的整体规划和风貌。
朱德故居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设施和环境卫生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定点设置景区内的标识标牌、说明牌,定期维护、油饰,保持图文清晰、清洁美观。
第二十五条【广告、摊点设置】
在朱德故里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朱德故居管理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景区内从事经营摊点、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求朱德故居管理局的意见,同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在指定的地点、时限和经批准的范围内依法经营摊点、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经营行为规范】
在朱德故里景区内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客运、广告、娱乐、摄影和出售花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定点管理制度依法文明经营。
景区个体摊贩应当整齐摆放商品,保持摊位以及周围清洁。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食品销售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等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景区管理要求做好处理。
第二十七条【文化活动审批】
朱德故居管理局、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可以根据规划要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景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实行总量、区域控制。
在朱德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朱德故居管理局、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单位、团体、民间集体性纪念活动;
(二)展览、展销活动;
(三)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活动;
(四)影视拍摄活动;
(五)教学、科研考察活动;
(六)商用非管制飞行器、无人机放飞活动;
(七)其他不影响景观景物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兜底法律责任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朱德故居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和各种标志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乱拉乱接电源线等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吸烟区外吸烟,上坟焚烧香蜡纸烛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野外用火、焚烧垃圾和秸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敞养家禽家畜、放养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法行驶车辆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的,由朱德故居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朱德故里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朱德故里景区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其核心景区由朱德故居、朱德同志故居纪念馆等核心景点组成,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是集红色文化、自然景观于一体的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红色旅游区。
南充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朱德故里景区保护工作,在仪陇县人民政府全力支持下,朱德故里景区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管理效率不高,执法体制亟待完善、文物保护及文旅融合需要提升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进一步加强景区管理,更好地保护景区人文资源、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协调景区保护与村(居)民的生产生活,进一步发挥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促进红色文旅融合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南充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和和立法起草专班工作任务安排,由市司法局牵头,朱德故居管理局具体负责,在实地考察、调研座谈基础上,严格依据上位法,积极借鉴韶山、井冈山等景区保护立法先进经验,并根据朱德故里景区实际保护情况,研究起草了《朱德故里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后简称《条例(草案)》),经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致函给南充市、仪陇县相关政府部门及景区所在地乡政府充分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与起草参与单位进行了研读修改,充分吸纳各方建议、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二条,现就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划定了适用范围,确定了保护与管理、建设与利用的原则,细化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工作职责,具化了村(居)民委员会义务,强调建立公众参与和奖励机制,保障相对人权益。
(二)条例(草案)》第二章保护与管理共11条,重点强调了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总体规划,明确景区应当实行分级分区保护、公示勘界,具化了各级区域保护的详细保护措施,明晰环境保护、风貌、安全、交通、殡葬管理的具体规定,规定了景区内的禁止行为。
(三)《条例(草案)》第三章建设与利用共9条,明确了景区文旅融合的建设利用原则,明确了建设和风貌管控的具体要求、工程建设的限制内容、建设活动开展的详细规范,以及规范了经营区域广告和摊点的设置、文明经营等,细化了在景区进行文化活动审批的流程和范围。
(四)《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共4条,明确了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了实施禁止行为、违法行驶车辆以及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
(五)《条例(草案)》第五章负责共1条,确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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