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牵头部门 |
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 |
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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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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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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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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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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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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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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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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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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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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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医疗保障局 |
支持助力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城市建设 |
《中共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保障局支持助力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城市建设措施〉的通知》(南医保党〔2022〕32号) |
1.建立医保基金预付管理机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细则,为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每年预付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压力。 2.健全药械集采预付机制,对集中采购药品合同内金额100%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积极落地药械集采结余基金奖励政策,对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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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支持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南经信发〔2020〕23号) |
企业根据要求自主申报,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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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升规入统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13号) |
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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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提档升级,提升创新能力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13号) |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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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税务局 |
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7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16 |
市税务局 |
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原政策内容中部分执行期限进行了调整,如“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暂免征”调整为“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 |
17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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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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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税务局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1.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标准从15%降低至10%,将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标准从10%降低至5%。 |
20 |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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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税务局 |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22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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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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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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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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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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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税务局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4月30日延长至2024年底。 |
28 |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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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税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30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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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税务局 |
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1.将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新增申报扣除时点,即企业可在7月申报时加计扣除上半年的研发费用。 |
32 |
市税务局 |
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33 |
市税务局 |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34 |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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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税务局 |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36 |
市税务局 |
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1月29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37 |
市税务局 |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1.将政策执行期限从202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将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2000元(最高可上浮至14400元)提高到20000元(最高可上浮至24000元)。 |
38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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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税务局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1.将政策执行期限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2000元(最高可上浮至14400元)提高到20000元(最高可上浮24000元)。 |
40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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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税务局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42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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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税务局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收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4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将“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固定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3.将减半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4.个体工商户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
44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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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税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4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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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税务局 |
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48 |
市税务局 |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49 |
市税务局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50 |
市税务局 |
提升纳税体验 |
《南充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我为民企办实事解难事”六大活动方案〉的通知》(南民营〔2022〕1号) |
纳税时间控制在9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压缩至6次,增值税留抵退税压缩至2个工作日,总税收和缴费率降至5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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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 |
支持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0亿元、8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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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鼓励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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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予以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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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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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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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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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促进外向经济发展。加强与重点省(市、区)交流和战略合作,专题举办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推动四川建筑业企业“走出去”。鼓励各地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出川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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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市农业农村局 |
支持南充临江新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措施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南充临江新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配套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89号) |
对临江新区成功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 |
奖补政策不叠加、不重复,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累加奖补,获得其他财政专项奖补的不再奖补。 |
59 |
对新引进的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上市企业、“三类500强”企业,且投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投资企业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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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市科学 技术局 |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市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21〕11号) |
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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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市科学 技术局 |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市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21〕11号) |
对新获批和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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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 技术局 |
支持市场创新主体培育 |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市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21〕11号) 《南充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我为民企办实事解难事”六大活动方案〉的通知》(南民营〔2022〕1号) |
1.对首次经省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2.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3.对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按不超过每户0.2万元的标准给予后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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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支持民营企业创牌提质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13号) |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南充市质量奖等省级、市级品牌奖项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等国家级、省级品牌提名奖奖项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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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重视质量、追求卓越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南府办发〔2022〕22号) |
对首次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组织奖和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获奖组织20万元、个人3万元的质量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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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 |
《南充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我为民企办实事解难事”六大活动方案〉的通知》(南民营〔2022〕1号) |
将企业开办环节优化为1个,在半日内办结,全面实现“零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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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提升政府采购质效 |
《南充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我为民企办实事解难事”六大活动方案〉的通知》(南民营〔2022〕1号) |
建立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给予中标(成交)供应商不低于10%的预付款。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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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
一次性扩岗补贴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19号) |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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