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充市嘉陵区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类别 |
发 布 层 级 |
执 行 层 级 |
受理部门 (单位) |
办理部门 (单位) |
申请对象 |
兑现方式 |
兑现时限 (工作日) |
有效期 | |
主项 |
情形项 | |||||||||||
1 |
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做大做强本地建筑业企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
对首次晋升为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新增总承包一级资质1项的奖励100万元,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甲级勘察或设计的行业资质,分别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增总承包二级资质1项的奖励20万元;对晋升为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此项奖励资金分年度按4:2:4比例(即第一年 40%,第三年 20%,第五年 40%)拨付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嘉陵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府办发〔2021〕21号) |
奖 补 类 |
区级 |
区级 |
区城建局 |
区城建局 区财政局 |
区属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2日 |
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嘉陵区内所实施的建筑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奖励80万元;获得国、省优质工程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省、市“安全文明标准奖补类化工地”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上述各类表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 ||||||||||||
南充市行政区域外企业来嘉陵区投资房地产开发、PPP项目建设时使用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每完成建筑产值5000万元,奖励投资企业10万元;市属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嘉陵区开发的项目使用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每完成建筑产值5000万元,奖励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5万元;支持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拓展市外、省外、国外市场,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每完成市外建筑产值500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企业1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为100万元。 | ||||||||||||
对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金额(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为准)超过2.5亿元、5亿元、10亿元、15 亿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中20%可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投资5亿元以上排名前三的建筑企业,额外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 ||||||||||||
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在中、省级层面组织的大型竞技比赛活动中获得“先进工艺工法”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加快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推行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政府性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方式,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辖区内每牵头实施一个工程总承包项目奖励施工企业10万元 | ||||||||||||
引导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落户嘉陵区,并鼓励其与区内建筑企业之间进行投资、施工作业等战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政府给予土地供应政策支持,同时对创建为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创建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
2 |
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
要求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不足或未安置将征收残保金。 |
《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5号) |
减 免 类 |
区级 |
区级 |
区残联 |
区残联 |
各企事业、机关单位 |
快申快享 |
15个工作日 |
当年10月底之前 |
3 |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在嘉陵区参保的单位,2023年5 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80%执行)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
减 免 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财政厅、四川 省税务局 |
区级 |
区社保大厅 |
区人社局 |
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2024年12月31日前 |
4 |
延长阶段性 降低失业、 工伤保险费 率政策 |
在嘉陵区参保的单位,2023年5 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80%执行)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
减 免 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财政厅、四川 省税务局 |
区级 |
区社保大厅 |
区人社局 |
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2024年12月31日前 |
5 |
一次性扩岗补贴 |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19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6 |
吸纳补贴 |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中小微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7 |
吸纳补贴 |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上述群体5人 (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中小微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8 |
吸纳补贴 |
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上述群体3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个体工商户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9 |
吸纳社保补贴 |
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10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高校毕业生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11 |
就业见习补贴 |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见习单位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就业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 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12 |
见习基地奖补 |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 习人员超过50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 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见习基地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13 |
创业担保贷款提额 |
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 贷款额度提升至400万元。 |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 5号) |
权 益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个人、小微企业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政策有效期已延长至2028 年9月30日 |
14 |
创业担保贷款 |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较大创新价值和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与管理机制,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把筹集担保基 金纳入年度预算。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权 益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自主创业的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政策有效期已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
15 |
创业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一次性创 业补贴。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 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
1.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2.《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
16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 业生 (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 类毕业生)的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 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
17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领办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的毕业年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提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
18 |
招工补贴 |
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
19 |
稳岗返还 |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本级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 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60%返还。 |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区级 |
嘉陵区就业服务大厅 |
区人社局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2023年12月31日前 |
20 |
产业政策奖补 |
粮油产业 政策 |
嘉陵区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粮油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
奖 补 类 |
区 |
区、乡、村 |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50亩以上粮油种植主体 |
快申快享 |
财政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 |
2021——2025年 |
21 |
产业政策奖补 |
粮油产业 政策 |
嘉陵区粮油产业发展十条扶持政策(修订) |
奖 补 类 |
区 |
区、乡、村 |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50亩以上粮油种植主体、农机购买主体、两品一标认证主体等 |
快申快享 |
财政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 |
2024年 |
22 |
产业政策奖补 |
高粱产业 政策 |
嘉陵区高粱产业发展十条扶持政策(修订) |
奖 补 类 |
区 |
区、乡、村 |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50亩以上粮油种植主体、农机购买主体、两品一标认证主体等 |
快申快享 |
财政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 |
2024年 |
23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1﹞124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县级 |
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办 |
区农业农村局 |
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快申快享 |
35个工作日 |
长期 |
24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机报废补贴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40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县级 |
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办 |
区农业农村局 |
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快申快享 |
35个工作日 |
长期 |
25 |
农业保险 |
农业保险 |
《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奖 补 类 |
国家级 |
区级 |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
承保机构(人保、中华保险、安华保险、平安保险) |
本辖区内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兑付 |
一个季度 |
至政策结束 |
26 |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优惠政策 |
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后补助支持。 |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的若干措施( 川委办〔202 3〕15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市级 |
省科技厅 |
市科技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
27 |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优惠政策 |
对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市 (州),按照上年度市(州)财政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
奖 补 类 |
省级 |
市级 |
省科技厅 |
市科技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
28 |
支持创新创业符合载体建设 |
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13号) |
奖 补 类 |
市级 |
区级 |
市科技局 |
嘉陵区教科体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8日期施行,有效期2年。 |
29 |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
对新获批和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获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级财政奖金奖补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新型研发机构提高能级,,经市级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13号) |
奖 补 类 |
市级 |
区级 |
市科技局 |
嘉陵区教科体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8日期施行,有效期2年。 |
30 |
支持市场创新主体培育 |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每户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13号) |
奖 补 类 |
市级 |
区级 |
市科技局 |
嘉陵区教科体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8日期施行,有效期2年。 |
31 |
加大贴息担保支持优惠政策 |
支持企业科技化发展,对科技型企业发生的科技类贷款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利息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进行贴息。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13号) |
奖 补 类 |
市级 |
区级 |
市科技局 |
嘉陵区教科体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8日期施行,有效期2年。 |
32 |
支持市场创新主体培育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 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资助企业30万元、20万元。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10万元。 |
中共南充市嘉陵区委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嘉菁英才”集聚计划加快推进嘉陵“三大主战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嘉委发[2019]1号) |
奖 补 类 |
区级 |
区级 |
嘉陵区教科体局 |
嘉陵区教科体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 年 1 月 28 日印发) |
33 |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 |
持有效二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应急管理部门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的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力法》的通知(川人社〔2023〕10号)》 |
减 免 类 |
省级 |
区级 |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区属企业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有效 |
34 |
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重视质量、追求卓越 |
对首次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组织奖和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组织20万元、个人3万元的质量补助资金。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
奖 补 类 |
市级 |
区级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域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
35 |
促进知识产权创新 |
获得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奖 补 类 |
南充市 |
嘉陵区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2022-2027 |
36 |
促进民营经济整体转型升级 |
各县(区)对成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 |
奖 补 类 |
南充市 |
嘉陵区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民营企业 |
快申快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2023-2025 |
37 |
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优惠政策 |
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减 免 类 |
国家 |
区级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探矿权人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38 |
暂停征收采矿登记费优惠政策 |
暂停征收采矿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减 免 类 |
国家 |
区级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采矿权人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39 |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降为零 |
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三款 |
减 免 类 |
国家 |
区级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采矿权人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
40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减 免 类 |
国家 |
区级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小微企业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41 |
停止征收征(土)地管理费 |
对所有申请用地需征收土地的单位,停止征收征(土)地管理费 |
《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第一条 |
减 免 类 |
国家 |
区级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用地单位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
42 |
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 |
将企业开办环节优化为1个,在半日内办结,全面实现了“零成本”。 |
《南充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我为民企办实事解难事’六大活动方案>的通知》(南民营〔2022〕1号) |
减 免 类 |
市级 |
区级 |
区行政审批局(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内新办企业 |
免申即享 |
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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