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511100G56109386L/2016-000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6-06-12
文号
有效性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办法》(试行)(2016)

时间:2016-06-12 | 来源: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还贷压力,降低贷款风险,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扣款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授权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直接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扣收当月应还款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还贷作为还贷的首选顺序,先于《借款合同》约定的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款。

 第三条 凡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在我市的委托人,均要逐步以委托扣款还贷方式,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确保委托扣款还贷业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允许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二章   委托扣款还贷所需资料

 第四条 办理委托扣款还贷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合同特别条款复印件)。 

 

第三章  委托扣款还贷办理程序

第五条 委托人在管理中心贷款受理地提交所需资料; 

第六条 管理中心审核,并与委托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办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同时到管理中心的原贷款申请点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如有已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需求的,在满足委托人缴存账户资金各不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贷额度的前提下,可以到缴存点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款本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贷款业务的同时签订协议,从首次还款期开始执行扣款。委托人夫妻各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有超过1万元的,可贷前办理提取业务,但应保留不低于1万元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委托扣款还贷顺序及金额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顺序:

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委托扣款的第一顺序,《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在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委托扣款的第二顺序。

第十条 委托扣款还贷金额:

当第一顺序委托人中,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扣至10元不足还贷时,系统将自动转为从第一顺序委托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扣款,扣至10元仍不足还贷时,系统将自动转为从第二顺序《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在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扣款。当第二顺序账户余额不足扣款时,该账户有多少余额扣多少用于还贷。不足扣款的部分,按逾期贷款管理,并在逾期期间按第九条循环扣款。

第十一条 委托人夫妻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有超过每月应还款额6倍的,可以到管理中心的原贷款点,申请将超出部分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可以到缴存点申请提取超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每次间隔至少1年)。

 

第五章  协议变更及终止

第十二条 在委托扣款还贷期间,委托人婚姻发生变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可区别不同情况,终止协议后重新签订协议:

(一)如委托人婚姻状况由单身变为已婚,且自愿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追加为委托扣款账户的,可先提出终止原协议,再重新签订协议。

(二)如委托人婚姻状况由已婚变为单身,且要求只由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委托扣款账户的,可先提出终止协议,再申请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一)借款人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长期严重逾期的;

(三)涉及住房公积金借贷诉讼纠纷的;

(四)委托人缴存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的;

(五)委托人因退休、辞职、离职、调离本市等,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正式终止的;

(六)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协议终止后,借款人仍应继续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协议终止后,符合委托扣款条件的,可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章     他

第十六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等政策因素发生变化的,管理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不再告知委托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及时查询、实时关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应开通银行还款账户的短信提示功能,关注银行账户变化情况,并在还款账户上实时保留至少1个月的还贷资金,避免因委托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委托扣款还贷失败而出现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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