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511100G56109386L/2018-000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8-11-27
文号
有效性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2018)

时间:2018-11-27 | 来源: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南公管委办〔2018〕9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文件精神,落实房住不炒定位,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刚需、支持改善、遏制投机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1812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购房提取区域范围。缴存人和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配偶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明确购房提取对象。缴存人和配偶因购建自住住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购买人应为缴存人本人和配偶。

三、规范关联交易提取和贷款。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8121日前实际发生的前述住房消费行为涉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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