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22-12-13 11:08 | 来源:设计与科技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过程监管的通知》(南建〔201377号)基础上,制定《南充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88号)有关精神,要求我局对《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过程监管的通知》(南建〔201377号)进行修改。此通知存在“已印发超过5年,该文件对需要重新备案的勘察、设计变更未明确变更规模和类型”等问题。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一网通办”等方面对勘察设计变更有新的要求。

二、制定过程

自今329日收悉市政府办《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88号)后,结合我市实际,参考成都市、眉山市、宁波市、昆明市、福建省等多地有关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经验,起草本《办法》,于96日形成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发至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

三、意见征求

书面征求了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管行政执法、人防、消防救援、房管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局机关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和在南2家图审查机构意见,同时在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省建筑协会微信公众号对我市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转发。先后收集书面反馈意见建议共计28条,采纳16条,部分采纳7条,不予以采纳5条。书面反馈无意见11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详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1010日,从我市专家库(智库)中遴选政策及房屋建筑工程类和施工图审查类专家9名,对此办法召开专家评审会。经专家认真讨论研究,共提出意见建议48条,采纳36条,部分采纳6条,不予采纳6条,并就“不将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变更不纳入本办法”和“本办法变更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在拟变更内容尚未实施前且在联合竣工验收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依法备案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联合验收后房屋建筑设计变更不适用此办法)”形成一致意见。

对重大变更参考清单内容进行技术审核,专家认为重大变更清单定位为“仅供参考,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内容”,使重大变更清单更具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分期开发或整体开发房地产项目一经销售(含预售,以预售许可时间为准)的房屋建筑工程,除设计错误外,一律不得进行勘察设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已销(预)售等应严格区分、审查和把关的责任主体做出了明确。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21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监管职责、总体原则等。

第二章变更及分类,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可进行变更前置条件和变更审批,并分类明确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情形,研究出重大变更参考清单。

第三章变更程序,按照“放管服”和省厅文件要求,勘察设计变更在省政务服务平台流程“一网通办”,接受信息化监管,并明确变更上传资料目录,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受理、出结论和备案相关要求。规定了重大变更网办流程和上传资料内容,明确一般变更按省平台线上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变更及审查单位发生变化情形,做出明确监管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变更相关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对市和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勘察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作出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何处置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并明确原《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过程监管的通知》(南建〔201377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亮点

(一)对原《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过程监管的通知》(南建〔201377号)进一步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便于操作和执行,有利于确保勘察设计变更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化监管。

(二)区分了社会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监管;对勘察设计变更区分“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基本属于住建部46号令必须审查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并编制“重大变更参考清单”,便于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参考。

(三)将勘察设计变更流程纳入四川政务数字化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办理和监管范围,网上办理有利于“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

(四)对勘察设计变更监管实行全程“闭环管理”,明确各方监管责任,对平时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的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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