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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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0-05-18
文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三年计划 (2019-2021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5-18 00:00 | 来源:南充住建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管局,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六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9﹞19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三年计划(2019-2021年)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

 

       南充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三年计划(2019-2021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提高既有住宅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自主、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原则。依法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把电梯增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治理工作范畴,尊重业主意愿,优化审批环节,加强监管,确保建设、运行使用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梯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为实施主体(满足电梯增设实施条件等相关条件的,也可合并单体建筑若干梯号为单位)。实施主体可依法委托业主代表或第三方代建单位作为电梯增设建设和使用管理者。

    (二)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或全权委托第三方代建单位负责电梯增设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

    委托对既有住宅进行安全鉴定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依法出具电梯增设可行性报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设计单位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结果负责和备案。

    建设及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

    电梯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承担安装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在施工前应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电梯安装自检合格后,依法申请监督检验。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使用管理人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含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承担维保责任和应急救援职责。

    因工作需要增加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勘察、监理等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公示公告、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核实盖章、指导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电梯增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气象、消防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电梯增设运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实施条件。电梯增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权属。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

    2.业主同意。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电梯增设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救援(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抗震等相关要求。

    (四)资金筹集。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主要承担,政府可适当给予奖补。

    1.业主自筹为主。资金筹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受益大,谁出资多”的原则,所需资金根据所在楼层、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协商共同出资。

    2.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公积金业主可按照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南公管委会〔2020〕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因增设电梯而自行负担的费用。

    4.政府财政支持。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具体奖补政策,出台相应的奖补办法予以资金奖补。对符合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严禁将单一产权住宅、自建房、别墅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政府奖补范围;严禁将不符合增设奖补条件的纳入政府奖补范围。

   5.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制造或安装资质的企业出资建设运营管理,按照“代建(托管)租用、分期(交租)还款、可租可购”市场模式,签订电梯增设代建(托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和使用单位、及相关物业管理企业权责。

   (五)协商签订协议。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电梯建设安装资质的单位编制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初步方案和电梯增设协议。电梯增设初步方案包括:住宅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报告,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楼层停靠点、电梯型号、施工方案以及资金概算等。电梯增设协议应明确:实施主体或被委托人组织建设模式、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费用筹集方案等内容。

    电梯增设方案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增设协议。

    电梯增设方案和电梯增设协议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若其他业主无实名书面提出合理异议的,视为同意。社区居委会对电梯增设方案和协议有无异议核实盖章。

    公示期内,如有其他相关业主向社区居委会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的,先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商或者申请镇(乡)、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六)建设程序

   1.规划审查。社区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确认后,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持电梯增设设计方案(含设计总平图)和电梯增设协议,报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规划标准的,进入施工图设计程序。

   电梯增设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2.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 033-2014)等现行电梯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给业主增加专有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提倡在老年人居住比例较大的、十一层及以下的住宅梯号,宜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在设计增设电梯与既有住宅结构链接时,必须充分考虑(抗震)结构安全;电梯竖井易产生“烟囱效应”,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同时应充分考虑隐私、通行、通风、采光(遮阳)、降温、降噪、节能环保等问题。

   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有相关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提供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报审图机构备案。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文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3.施工许可审批及质量安全监管。电梯增设项目建设施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电梯增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并简化许可要件。

    建设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要求施工。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增设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质量安全案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

    对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审批的电梯增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法律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施工、破坏施工现场。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法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4.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土建及井道结构等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完工后,由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组织电梯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安装、使用管理等单位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拟投入使用的电梯,业主必须与物业企业等相关单位或相关业主签订电梯使用管理协议,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或使用管理者,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如物业服务企业),并督促该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修理、改造、依法申请检验等工作,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经协商无法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或人)的,不得投入使用。

    街道办(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协调实施主体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相关资金的筹集,指导实施主体将政府财政奖补资金作为电梯建设资金或日常维保资金使用,用于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委托维保单位(维修费)、年检费、物业管理费、电费等开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电梯产权归本单元相关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不缴纳土地出让金、规划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及相关税费等。既有住宅因电梯增设产生的建筑面积,业主不得作为住宅功能专有面积使用。

    相关业主集资增设的电梯后,如遇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应明确增设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电梯增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调动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二)抓好宣传引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宣传力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落实好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电梯增设民生工程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不搞大包大揽,不搞行政强制,凡是业主自愿同意的,积极支持,业主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实施。

   (三)优化审批程序。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落实电梯增设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编码分发、统一办理出件、统一监督管理”的“一号通”审批模式。各审批阶段应采取“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方式。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协调和监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指导社区组织做好业主意见的统筹协调,负责协调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标准的审查监管;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施工认可审批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制造、安装单位资质审查、信用审查及电梯安装告知、安装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的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等)”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房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物业对电梯安全运营使用及住宅维修资金提取的监管。

   (五)做好服务保障。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服务,结合当地实际编制电梯增设实施方案、指南及细则,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电梯增设资金筹集分摊比例提出建议方案,及时公布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监理、改造、维保修理等企业信息库,方便群众自主选择。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可对电梯增设统一报批、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统一维保,可将电梯井道、基础等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一家具备资质实力总包企业,避免一部电梯发包两家企业产生衔接利益纠纷;可协调监理企业对多部增设电梯施工安装质量安全一并监理。对增设电梯项目涉及到水、电、气、通讯等管线迁改的,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应予以政策支持优先办理。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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