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538320F/2024-0005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12-2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涉企二手房过户

时间:2024-04-17 | 来源: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涉及处分不动产的需提供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地名变更的,需提交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或者地名变更证明(原件)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划改出批准文件和出让金缴款凭证(原件)

3)境外人员(注: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办理房产销售、转让的需按国安部门的要求提供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原件)

4)不动产已设立居住权的,取得方需出具居住权知晓函(原件)

6.税务完税证明或契税信息联系单

7.税务材料

1)住房转让中买方为个人申请契税减免的,提交买方配偶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2)住房转让中卖方为个人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提交卖方配偶身份证明、家庭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3)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产权办理时间不满二年涉及增值税,税票由申请人自愿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4)因拆迁补偿申请免税的,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合同

5)其他申请税费减免的,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8.水电气联动过户材料

1)水表过户需提供水表户号或表号

2)气表过户需提供气表户号和气表照相

3)电表过户需提供电卡户号

备注:卖方为个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对婚内共有情况未注明的,应提供婚姻证明资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缴费、领证(不到场领取的可办理快递免邮服务)

三、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或电子证照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水电气联动”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2.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线下“水电气联动”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四、时限

1.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承诺2工作日内办结。

2.通过线下“水电气联动”综合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承诺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办结。

3.通过登记窗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承诺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非住宅类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承诺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13

2.缴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1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六、收费标准

1.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

3.契税(购买方):成交价格*3%(合同时间在202191日之前的为成交价格*4%

常用优惠政策: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4.增值税及附加(出售方):

1)增值税(出售方为企业的):(成交价格﹣购置成本)*5%。转让住房,增值税(出售方为个人的):成交价格*5%;转让非住房,增值税(出售方为个人的):(成交价格﹣购置成本)*5%

常用优惠政策:个人转让购房时间2年以上(含2年)住房,免征增值税

2)附加:增值税额*12%(城市)或10%(县城、镇),即增值税计税依据*0.6%或0.5%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城市)、5%(县城、镇)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常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土地增值税(出售方):(成交价格﹣购置成本)作为计税依据,根据增值率适用30%-60%的累进税率。

6.个人所得税(出售方为个人的):(成交价格﹣购置成本)*2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成交价格*核定征收率(1%);法拍房:成交价格*核定征收率(3%

常用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出售方为企业的):所得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

8.印花税(购买方、出售方):成交价格*0.05%

常用优惠政策: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印花税。

备注: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且无合理理由的,按评估价计税

七、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1.南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顺庆区清源南路1号附1,电话:0817-21851920817-2312250 嘉陵区耀目路二段9395号,电话:0817-3889039高坪区高都3,电话:0817-3350235

2.顺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顺庆区双塔街13号火车北站广场绿地中心4号楼3楼,电话:0817-2108266

3.嘉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嘉陵区耀目路二段83号,电话:0817-3883269

4.高坪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高坪区高都3,电话0817-3350235

5.阆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阆中市七里街道巴都大道155号行政审批局3楼,电话:0817-63000200817-6262057

6.西充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西充县晋城街道诚信路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左侧平台1楼,电话:0817-4202338

7.营山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营山县绥安大道58号,电话0817-8511512

8.南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桂冠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817-5555022

9.蓬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蓬安县凤凰大道二段(政务综合楼负一楼),电话:0817-8601920

10.仪陇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五段8号(行政审批局3号楼),电话:0817-723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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