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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1-1023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15
文号
南府办函〔2021〕5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21-01-1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南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南充市机构改革方案》《南充市应急突发信息报送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充市境内或跨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指导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经常性地做好思想、预案、机制等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开展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反应,科学有效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纳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航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南充水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南充供电公司、移动南充分公司、电信南充分公司、联通南充分公司、铁塔南充分公司、中国石油南充销售公司、南充市火车站、南充火车北站、高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军分区、武警南充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

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8)涉及到部门职能交叉或情况复杂时,可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结合专家组建议指定事件主责部门。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其主要职责为: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调查处理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紧急调用、协调应急通讯需求、协调应急频率的使用;参与工业行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发生严重环境事件时,组织学校学生疏散,必要时启动停课机制。

市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污染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参与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供排水、城镇燃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渔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的运输。

市水务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参与对水利工程及所管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植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参与旅游团队遭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行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应急播报。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消防队伍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协助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接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助市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市国资委: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与市场监管职能有关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处置可能因突发环境事件受到污染的食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市本级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通过城市管网排放污染物、露天焚烧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查、调查及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城管部门做好通过城市管网排放污染物、露天焚烧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查、调查及处置工作。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航务管理局:负责航运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南充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相关水文资料。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国网南充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移动南充分公司、电信南充分公司、联通南充分公司、铁塔南充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南充市火车站、南充火车北站:负责本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高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调航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

中国石油南充销售分公司:负责石油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

南充市军分区、武警南充市支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南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应对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2.3 应急工作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职    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南充水文局。

职    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3 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事发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石油南充销售分公司、南充市军分区、武警南充市支队等。

职    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3.4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事发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职    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2.3.5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组成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职    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3.6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组成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南充供电公司、移动南充分公司、电信南充分公司、联通南充分公司、铁塔南充分公司、中国石油南充销售分公司、南充市火车站、南充火车北站、高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

职    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3.7 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南充市军分区、武警南充市支队。

职    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3.8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突发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    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布事件新闻通稿,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2.4 专家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必要时,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请求省级专家组支持。

2.5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3.2.1 加强风险排查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策”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省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3.2.2 加快平台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平台,及时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3.2.3 加强预案管理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4 加强风险评估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5 加强日常监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嘉陵江沿线、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3.2.6 加强应急联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及发布

根据《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南充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依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5)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 预警支撑系统

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环境应急预警平台、环境应急处置系统、环境应急事件评估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生态环境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立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

市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4.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生态环境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立即启动预案,成立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市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4.3.3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建议,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4.3.4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4 信息报告及通报

4.4.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4.2 报告时限和顺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应急、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局。

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

其他要求按照《南充市应急突发信息报送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南府办函〔2019〕57号)执行。

4.4.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4.4 事件通报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通报。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向毗邻和市人民政府和部队通报有关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外事部门负责通报。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5 应急处置

4.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5.2 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和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按照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4.5.3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现场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汇报、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6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7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决定。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5 新闻发布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

6.2 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Ⅲ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市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按照市级有关规定安排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及专家聘用等工作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7.2 装备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别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特点,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预设突发环境事件敏感点位有关应急物资及设备。

地方生态环境局应检查、督促所辖区域内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生产原材料、生产工艺、排放废弃物质特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库。

7.3 通讯保障

电信、联通、移动、铁塔公司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4 人力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市、县(市、区)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7.5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7.6 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7 宣传教育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8 应急培训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7.9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奖惩

8.1 表扬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责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中毒: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疾病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警管理与更新

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3年/次。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6日印发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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