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 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 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 照明等市政设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开敞空间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平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 南充市城管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发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主管市辖城区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 作,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交通设施广告和公路、本市管理的高速公路等特定区域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艺术水平。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倡导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编制市辖城区、县(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商业综合体、大型商业楼宇的户外广告位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并符合专项规划原则性规定。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新建项目广告位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限制、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位; 

(三)对各区位内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的整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区位。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妨碍交通设施、标志安全使用的; 

(二)利用无障碍设施,妨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妨碍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消防安全设施,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 

(五)利用行道树,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的; 

(六)利用危房、违法建筑,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利用人行天桥、隧道、涵洞、铁(公)路桥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书写、悬挂、张贴的; 

(三)建筑物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 

(四)以举牌、摆牌、车载等形式或者使用无人机、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

第三章 规范与维护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由设置地县(市、区)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受理。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的,应到设置地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场地、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设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竞价出让,所得项目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管理。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公共场地、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年度公开竞价出让计划并有序实施。 

公共场地、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应当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开竞价结果应当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通过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公共场地、设施载体使用权的,应当签订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在20日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期限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许可文号(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3年。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并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现状报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档)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现场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期限,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给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占用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并在设置完成后15日内,报设置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安全维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环境或者设施破损、松动等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消除安全隐患。 

大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设置人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开下列信息: 

(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标准文本; 

(四)公共场地、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年度竞价出让计划;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人流密集区设置适量的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依法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 

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中标明通讯号码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违法行为人 

到指定地点自行清除、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经查证通讯号码为违法行为人所有的,通知相关通讯部门暂停该号码使用,相关通讯部门应当按照入网实名制管理规定,将违法行为人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监管。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禁止在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等载体上发布节育手术、性病诊治、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七条 利用机动车车身发布户外广告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利用机动车车身发布户外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的要求统筹安排公益广告。 

禁止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 

利用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其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加大公益广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三十条 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县(市、区)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作出的城市户外广告不当许可,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标示文号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1000 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二)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后不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不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期满后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对其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不善,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或破损、松动,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责令其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可以由执法部门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并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的,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布户外广告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因严重过失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 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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